劃分稅種核定收支

劃分稅種核定收支是指我國從1985年起實行的預算管理體制。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關於改革經濟體制的決定,要求對國家財政管理體製作進一步改革;同時,針對全國利改稅第二步改革後新的問題,原體制中的若干規定也需要作必要的修改。國家決定,從1985年起,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律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一定五年”的新預算管理體制。

其主要內容是:收入劃分。原則上按稅種劃分各級預算收入。收入分為三大類,即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地方預算面定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在固定收入中,石油部、電力部、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其70%作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30%作為地方預算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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