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1980~1984年實行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俗稱"分灶吃飯"財政體制。1980年2月,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
①明確劃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收支範圍,即根據各種財政收入的性質和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實行分類分成的辦法,將財政收入劃分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與地方調劑分成收入三類。屬於中央財政的固定收入有:中央所屬企業收入、關稅收入和中央其他收入;屬於地方財政的固定收入有:地方所屬企業收入、鹽稅、農牧業稅、工商所得稅、地方稅和地方其他收入;屬於中央與地方調劑分成的收入有:各地上劃給中央部門集中管理的企業收入,20%劃給地方財政,80%劃給中央財政;工商稅收作為調劑分成收入,分成比例根據各地區收支情況分別確定。
財政支出按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劃分,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列中央財政預算支出;由地方管理的,列地方財政預算支出。另外,中央專項設定了一部分資金,用於解決預算執行中發生的特殊問題,如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邊境建設事業補助費和基本建設專項撥款等。
②合理確定收入、支出基數和調劑分成比例。依據上述收支劃分範圍,地方財政的收入、支出包乾基數以1979年財政收支執行數為基數確定。地方支出基數首先用地方固定收入抵頂;固定收入不足以抵頂支出基數,則劃給調劑分成收入,然後再與支出基數比較,收入大於支出基數的按比例上交中央財政,收入小於支出基數的由中央財政給予定額補助。收入基數、支出基數和調劑分成比例確定以後,五年不變。
③對民族地區、大包乾地區和北京、天津、上海三市不實行上述體制(見民族自治地方財政管理體制、“大包乾”財政體制)。
1983~1984年,這一體制進行了調整,將地方固定收入與調劑分成收入加在一起,與支出基數比較,計算出總額分成比例,實行比例包乾。同時,將中央財政向地方財政的借款相應調整列入地方包乾基數,調減了地方財政分成比例或減少了中央財政對地方的定額補助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