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

《關於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在1979.07.13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79.07.13
  • 實施時間:1979.07.13
為了適應逐步實現四個現代化的要求,貫徹執行中央調整國民經濟的方針,必須隨著國家整個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相應地改革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原則是:在鞏固中央統一領導和統一計畫,確保中央必不可少的開支的前提下,“劃分收支、分級包乾”,明確各級財政的權利和責任,作到權責結合,各行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一、“劃分收支、分級包乾”,即一切國家財政收支,必須按照經濟管理體制規定的隸屬關係,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財政的收支範圍。
收入:中央所屬企業的收入,關稅收入和中央其他收入,歸中央財政;地方所屬企業的收入,鹽稅,農牧業稅,工商所得稅,地方稅和地方其他收入,歸地方財政。今後上劃給中央部門直接管理的企業,其收入作為中央和地方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百分之八十歸中央財政,百分之二十歸地方財政。工商稅作為中央和地方的調劑收入。
支出:中央的基本建設投資,中央企業的流動資金、挖潛改造資金和新產品試製費,地質勘探費,國防戰備費,對外援助支出,國家物資儲備支出,以及中央級的文教衛生科學事業費、工交商業部門事業費和行政費等,歸中央財政支出;地方的基本建設投資,地方企業的流動資金、挖潛改造資金和新產品試製費,支援農村人民公社支出和各項農業事業費,工交商業部門事業費,城市維護費,城鎮人口下鄉經費,文教衛生科學事業費,撫恤和社會救濟費,行政管理費等、歸地方財政支出。
二、按照上述劃分的收支範圍,參照各省、市最近三年財政收入和支出的情況計算,凡是地方收入大於支出的地區,多餘部分按一定的比例上繳;支出大於收入的地區,不足部分從工商稅中按一定的比例留給地方,作為調劑收入;個別地區工商稅全部留給地方,收入仍然小於支出的,不足部分再由中央財政給予定額補助。比例確定以後,一定三年不變。
“劃分收支、分級包乾”以後,地方可以多收多支,少收少支,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因企業隸屬關係發生變化,新投產的大型企業下放地方管理或者開徵新的稅種,對中央和地方收支影響較大時,相應地調整分成比例,或者比例不變,由中央和地方單獨進行結算。除此以外,根據中央的決定而採取的經濟措施,包括調整價格、增加職工工資、調整稅率和減免稅,都不再調整比例和補助定額。地方遇到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災害,可以由中央酌情予以幫助。
三、財政管理辦法作如上改革以後,各省、市應當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統一的計畫,統籌安排本地區的生產建設事業和財政支出,並且要瞻前顧後,量力而行,保留必要的預備費。地方財政預算由地方編制,並須上報中央審批。中央各企業、事業主管部門,對於應當由地方安排的各項事業,不再歸口安排支出,也不再向地方分配財政支出指標。
四、對邊遠地區、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老革命根據地和經濟基礎比較差的地區,為了幫助他們加快發展生產,中央財政設立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的發展資金。此項資金,按國家財政支出總額百分之二計算,由中央專案撥款,重點使用。
五、對民族自治地區,仍然實行國務院一九六三年頒發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管理體制。但是,可以由一年一定改為一定三年不變。國家原來對民族自治地區的某些特殊規定,仍予保留,以利於加速民族自治地區生產建設事業的發展。
六、國家預算的執行,必須堅持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預算、追加按程式的原則。凡是應當納入預算的收入,都要納入預算。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嚴禁擠占國家財政收入,化大公為小公。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努力增加生產,厲行節約,增收節支,保證完成規定的財政收支任務,為國家多作貢獻。
七、省、市對縣、市原則上應當實行分級財政,具體辦法由省、市確定。
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辦法,從目前情況來說,是一種比較徹底的辦法。它的好處是,財政收支的範圍比較清楚,權利與責任比較明確;地方財政的自主權比較大,地方企業收入全部歸地方,工作搞得好,可以更多地增加地方機動財力;也有利於促進按經濟規律辦事、按經濟辦法管理經濟。但是,這種財政管理辦法是以經濟管理體制實行中央和地方的兩級管理為前提,也就是要以計畫、企業、基建、物資等管理體制改革為前提,而這些管理體制目前還沒有進行改革。因此,全面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辦法還不具備條件,只能在個別地區進行試點,總結經驗。要積極創造條件,做好調查研究和準備工作,爭取在國民經濟調整任務基本完成或者完成以後再全面推行。
(此件只發四川省,其它地區不發)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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