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分收支、分級包乾財政體制

劃分收支、分級包乾財政體制是1980年國家對全國大多數地區實行的財政體制的具體辦法。1980年2月,由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財政體制的暫行規定公布其主要內容,可以歸納為:按照經濟管理體制規定的隸屬關係,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財政的收支範圍。中央財政的固定收入包括: 中央所屬企事業的收入,關稅收入和中央的其他收入。地方財政的固定收入包括: 地方所屬企事業的收入、鹽稅、農業稅、工商所得稅、地方稅和地方的其他收入。工商稅作為中央和地方的調劑收入。

中央的財政支出包括: 中央級的基本建設投資撥款、中央企業的流動資金、挖潛改造資金和新產品試製費、地質勘探費、國防戰備費、對外援助支出、國家物資儲備支出、中央級的文教衛生科學事業費、農林、水利、氣象等事業費,行政管理費,國家借款和國庫券的還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級的其他支出。地方財政的支出包括: 地方的基本建設投資撥款,地方企業的流動資金、挖潛改造資金和新產品試製費,支援農村人民公社支出,農林、水利、氣象等部門的事業費,工業、交通、商業部門的事業費,城市維護費,人防費,城鎮人口下鄉經費,文教衛生科學事業費,撫恤和社會救濟費,行政管理費以及地方的其他支出。
這種體制是在鞏固中央統一領導和統一計畫,確保中央必不可少的開支的前提下,將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入、財政支出劃清和分開,並在劃定的收支範圍基礎上分級包乾,從而以較徹底地改變過去統收統支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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