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豫政[1996]4號
發布日期:1996-01-28
生效日期:1996-01-28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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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豫政〔1996〕4號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我省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以來,新體制運行平衡,調動了各級政府當家理財的積極性,促進了全省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和經濟的發展。但由於經濟發展不平衡,也反映出一些問題,主要是部分縣財政收入規模小,縣級所得收入增量偏低,財力增長不能滿足正常支出的需要。為了進一步理順財政分配關係,體現財權事權分級管理、分級決策的原則,逐步增強基層財力,現就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問題通知如下:
一、完善省對市地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為解決實行新體制後收入增量重複上交問題,省級財政對各市地以1995年實際執行數為基礎,對現行財政管理體製做如下調整:
(一)從1996年起,取消體制上解市地3%的遞增上解,實行定額上解;停止執行中央、省和市地本級所屬企業增值稅25%部分的增量省與市地二八分成的辦法,省不再參與分成;對補助市地實行定額補助,不再實行每年遞減5%的辦法。
(二)為了簡化結算手續,將各市地體制上解、體制補助及各種基數性上解或補助合併為一個體制結算數,定額結算。
(三)在中央實行轉移支付的基礎上,根據我省實際,按照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逐步建立規範的轉移支付制度,對財政困難縣給予一定的財力補助。
二、完善縣(市)級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為了進一步增強縣(市)級財政實力,在完善省對市地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各市地要積極調整對所屬縣(市)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最佳化財力縱向分配結構,努力緩解縣(市)級財政困難。
(一)省對市地取消上解遞增和補助遞減後,各市地對縣(市)要相應取消體制上解遞增和補助遞減。
(二)為調動縣(市)級政府培植財源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在收入增量分配方面,各市地不得集中縣(市)增值稅25%部分的增量;縣(市)級的固定收入,各市地原則上不得參與增量分成;市地對縣(市)的稅收返還係數要按省核定的1∶0.15返還到縣,確需適當集中,用於平衡所轄各縣(市)財力的,對縣(市)的返還係數不得低於1∶0.1,集中的收入增量也要全部用於需補助的縣。
(三)各市地要認真落實省對縣(市)的財力補助,凡省明確到縣(市)的各種補助,要落實到縣(市),不得截留,更不能以其它任何形式變相從縣(市)集中財力。各市地要從1996年起爭取在兩年內使所屬縣(市)財政供給人員的人均財力不低於5000元,並逐年有所增長。
(四)為減少財政資金的在途時間,各市地要將稅收返還資金調度比例核定到縣(市),稅收返還資金就地留成,不得再以撥款方式向縣(市)級財政調度稅收返還資金。
三、加快鄉鎮財政體制改革,健全鄉鎮財政職能。 各市地、縣(市)要立足實際,因地制宜,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要求,加快鄉鎮財政體制改革步伐。鄉鎮財政體制確定的基本原則是:能夠充分調動鄉鎮政府培植財源、發展經濟的積極性;能夠保證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工資發放和基層政權機關的正常運轉;能夠逐步增強鄉鎮綜合經濟實力。凡縣域經濟較發達、鄉鎮財政收入達到一定規模的,原則上應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條件不成熟的,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在二至三年內逐步向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過渡。
四、嚴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確保財政收支平衡。 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目的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財政運行機制,促進經濟的健康、協調和持續發展。新體制確立以後,各級政府要嚴格按分稅制體制辦事,做到財權和事權相統一,各級辦各級的事情,自求平衡。各級政府在財政預算安排上,要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不得打赤字預算。在預算執行中,既要強化稅收征管,努力增加收入,又要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勤儉辦一切事業。通過增收節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財政收支平衡,為全省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