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利用遙感監測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管理辦法

《山東省利用遙感監測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為規範利用遙感監測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以下簡稱“遙感督察”),提高城鄉規劃督察效能,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利用遙感監測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規程》,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利用遙感監測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4年5月4日
  • 發布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一條 為規範利用遙感監測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以下簡稱“遙感督察”),提高城鄉規劃督察效能,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利用遙感監測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規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遙感督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展遙感督察,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工負責、分類處理、層級監督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開展遙感督察,應當將城市(縣城)總體規劃中的以下強制性內容作為監控重點:
(一)規劃期限內的建設用地範圍;
(二)重大功能分區實施情況;
(三)城市道路紅線、綠地綠線、水體藍線、歷史文化保護紫線、基礎設施黃線、公共服務設施橙線。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遙感督察工作。
省城鄉規劃督察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督察員辦”)負責遙感督察的組織、協調、督導等日常工作,並委託山東省建設發展研究院(以下簡稱“省發展院”)承擔技術服務工作。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遙感督察聯席會議制度,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核查住房城鄉建設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通過遙感督察發現的疑似違反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圖斑(以下簡稱“疑似圖斑”),依法查處圖斑涉及的違法建設行為。
派駐市、縣(市)的城鄉規劃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應當參加遙感督察聯席會議,會同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查疑似圖斑,就選取嚴重違反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圖斑(以下簡稱“重點圖斑”)提出建議,就有關違法建設項目的查處發出督察文書並督促整改落實。
第六條 遙感督察包括以下五個階段:
(一)收集資料階段:採集有關市、縣(市)的遙感數據、規劃基礎資料和地理信息資料;
(二)提取圖斑階段:利用遙感監測系統,對比分析基期與即期遙感數據,提取變化圖斑;
(三)分析圖斑階段:對比規劃數據,分析變化圖斑基本信息,篩選疑似圖斑;
(四)核實圖斑階段:核實疑似圖斑涉及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確定重點圖斑;
(五)處理圖斑階段:依法查處圖斑涉及的違法建設行為,其中突出查處重點圖斑涉及的重大違法建設行為。
第七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的要求,及時提供依法審批的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綠地系統、水系、歷史文化保護、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重要專項規劃以及基礎地形圖等資料。
第八條 疑似圖斑處理流程:
(一)省督察員辦將疑似圖斑發相關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抄送督察員。
(二)相關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督察員核實疑似圖斑,判定是否屬於違法建設,並對違法建設行為提出處理建議,經督察員簽字確認後,將核實情況和處理建議報省督察員辦,處理建議同時移交給當地具有城鄉規划行政處罰權的部門。
核實疑似圖斑後,督察員提出選取重點圖斑的建議,按派出機關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稽查辦公室或省督察員辦。
上述工作應當自收到疑似圖斑核查函後30日內完成。
(三)相關市、縣(市)具有城鄉規划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調查,依法做出行政處理決定,並將查處情況報省督察員辦,同時抄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督察員。該項工作應當自收到移交函60日內完成。
第九條 重點圖斑處理程式:
(一)督察員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的研判意見,針對重點圖斑向相關市、縣(市)政府發出督察文書。
(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督促相關市、縣(市)具有城鄉規划行政處罰權的部門,依法查處重點圖斑涉及的違法建設行為。涉及部派督察員城市的,將查處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三)相關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的專案督察要求,依法查處有關重點圖斑涉及的違法違規案件。
第十條 開展遙感專項督察。對遙感督察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違法違規問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可組織專項督察。
第十一條 實施遙感督察約談制度。在遙感督察中發現違法做出城鄉規划行政許可決定的、對違法建設行為查處不及時或行政處理不到位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視其嚴重程度,約談相關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並責令整改。
在遙感督察中發現的應當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的規定移送有關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二條 建立遙感督察通報制度。對相關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送的疑似圖斑核查情況、違法建設行為查處及整改情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每年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建立規劃實施遙感監測評價制度。省督察員辦會同省發展院,利用遙感督察工作成果,每年編制《山東省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遙感監測報告》,對各市、縣(市)的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評價,並報省政府。
第十四條 對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遙感督察,疑似圖斑核實和違法建設行為查處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其他事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逐步將省200個示範鎮的總體規劃實施情況納入遙感督察範圍,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14年5月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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