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貫徹中、省、市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對本市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違反城鄉規劃問題的快速反饋和處置機制,確保城鄉規劃依法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督察,是指市人民政府對全市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城鄉規劃、違法違規建設查處工作的行政督察和層級監督。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是指由市政府派至縣區執行城鄉規劃督察任務的工作人員。城鄉規劃督察組(以下簡稱督察組)是指由若干督察員組成的工作小組。
第三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督察日常工作,對督察員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四條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以及經過批准的規劃、國家強制性標準為依據,按照“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監督不包辦、參與不決策”的原則,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管理、違法違規建設查處工作進行監督,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並提出督察意見建議,促進城鄉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五條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及法定規劃為準繩,不得妨礙、替代當地政府及規劃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運用遙感監測等信息化技術支撐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提高城鄉規劃督察效能,強化規劃管控。
第七條設立市政府城鄉規劃督察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督察辦),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督察及督察員日常管理工作,督察辦設在市城鄉建設規劃局。
第二章工作內容與流程
第八條城鄉規劃督察主要對下列事項進行督察:
(一)縣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編制和調整,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是否符合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有關區域性規劃;
(二)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類專業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實施,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是否符合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規定和要求;
(三)重大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和公共財政投資項目的行政許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四)《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城市藍線管理辦法》等的執行情況;
(五)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建設活動,是否執行相關法定城鄉規劃;
(六)各類開發區是否納入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集中統一規劃管理;
(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規劃條件的確定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許可權及程式
(八)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和法定要求,是否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許可要件及程式;
(十)變更已核准的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許可權及程式;
(十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城鄉規劃督察的其他事項;
(十三)市人民政府認為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項。
第九條城鄉規劃督察可以採取專項督察、專案督察、巡查和督察員駐點督察等方式進行。督察員應當組成3人以上(含3人)的督察組依法開展督察。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城鄉規劃督察員的姓名、督察內容、聯繫電話、舉報信箱等相關信息。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對有關縣區的城鄉規劃工作組織專案督察和專家評議。
第十條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列席城鄉規劃委員會會議、城市人民政府及規劃主管部門等召開的涉及督察事項的會議;
(二)調閱或複製涉及督察事項的檔案和資料;
(三)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督察事項的說明;
(四)踏勘涉及督察事項的現場了解情況;
(五)利用當地規劃主管部門的信息系統蒐集督察信息;
(六)利用遙感監測發現督察線索;
(七)通過媒體報導發現督察線索;
(八)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發出督察工作文書,對其他需要與有關方面進行書面溝通的事宜,可採用信函的交流方式;
(九)跟蹤落實督察意見建議;
(十)其他必要的督察措施。
第十一條督察工作文書包括《漢中市城鄉規劃督察員督察建議書》(以下簡稱《督察建議書》)和《漢中市城鄉規劃督察組督察意見書》(以下簡稱《督察意見書》)。
(一)督察工作文書應以有關法律法規和經過批准的規劃、國家強制性標準為依據,說明違法違規行為事實、性質及危害,並提出整改意見建議。
(二)督察工作文書中應要求被督察對象在2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整改措施。
(三)督察工作文書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編號。
第十二條對於城鄉規劃督察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城鄉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問題,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對情節較輕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對規劃實施影響較小的問題,督察員應起草《督察建議書》,徵求督察組組長意見,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由督察員蓋章簽字後向相關縣區人民政府發出,並抄送同級人大常委會。
(二)對於情節較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對規劃實施造成較大影響的問題,督察組應集體研究起草《督察意見書》並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由督察組組長蓋章簽字後向相關縣區人民政府發出,並抄送同級人大常委會。
(三)對特別重大的城鄉規劃違法違規問題,督察組應提請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監察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有關規定,共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應向市政府提交專題報告,由市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意見建議的跟蹤落實
(一)通過《督察意見書》、《督察建議書》提出督察意見建議後,督察員應督促縣區反饋整改措施。
(二)對縣區反饋的整改措施,督察員應跟蹤落實,並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告進展情況。
(三)對未按照督察意見建議進行整改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督辦。
第十四條被督察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對依法開展的督察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對與督察工作有關的檔案、資料和情況,應當及時如實提供,不得推諉、拒絕、隱匿和偽造。
被督察單位和部門應在收到督察意見建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督察員反饋意見。特殊情況,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遲反饋意見,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被督察單位和部門對督察意見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督察建議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覆核。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覆核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五條對於城鄉規劃督察工作中發現的應予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六條對拒不改正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和負面影響的責任人,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監察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督察員遴選與管理
第十七條督察員從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管部門、城鄉規劃科研和設計單位的規劃工作者中遴選。
第十八條督察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廉潔自律;
(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熟悉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編制規定和實施要求;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專業水平和行政管理經驗;
(三)在規劃管理崗位擔任過5年以上科級以上職務或具有國家註冊規劃師資格等相關技術資格(職稱);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第十九條督察員實行異地派遣,原則上不派至原工作單位所在或所屬縣區,原工作單位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的督察員可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條督察員在日常工作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督察,廉潔自律;
(二)嚴格執行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對派駐地違反許可權和程式批准、調整城鄉規劃,在城市道路紅線、綠地綠線、水體藍線、歷史文化保護紫線、基礎設施黃線及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內從事重大違法建設活動的,督察員發現後應及時報告所在督察組並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四)不得干預或妨礙地方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正常工作;
(五)嚴格執行保密規定,不得泄漏涉密信息;
(六)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對象的饋贈、報酬等,不得向督察對象報銷任何費用。
對違反以上工作紀律的督察員,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程式解除聘任,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符合條件的人選中提出督察員候選人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督察員的聘任、派駐、輪換、解聘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督察員每屆聘期3年,聘任期滿後經考核稱職的可續聘,續聘一般異地派駐。督察員在同一縣區連續派駐,不得超過2屆。
第二十三條督察員應接受任前培訓,任職期內應接受不定期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規程、紀律及城鄉規劃督察員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情況,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接受市人民政府的評議。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