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住房城鄉建設部利用遙感監測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重大違法案件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委):
為加強對遙感監測中發現的重大違法案件的處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住房城鄉建設部利用遙感監測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重大違法案件處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12月17日
辦法
住房城鄉建設部利用遙感監測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重大違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重大違法案件處理工作,有效遏制違法建設行為,維護民眾權益,保障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有效
實施,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利用遙感監測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建稽〔2014〕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開展利用遙感監測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以下簡稱為“遙感督察”)的地區。
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參照本辦法制定轄區重大違法案件處理辦法,並在每年底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報告轄區重大違法案件處理工作情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案件是指嚴重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及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違法案件,以及其他需要按照本辦法處理的違法案件。包括:
1.嚴重
違反“三區四線”等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2.遙感督察工作中發現的存在嚴重違法問題並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
3.經部派城鄉規劃督察員督促未得到解決的;
4.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
第四條 重大違法案件處理工作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稽查辦公室、城鄉規劃司共同組織實施,其中涉及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等方面的重大違法案件由城鄉規劃司牽頭處理。
第五條 重大違法案件處理工作堅持實事求是、依法公正、懲防並舉、服務大局的原則。
第六條 重大違法案件按下列方式處理。必要時住房城鄉建設部可按照《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稽查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直接組織稽查。
(一)發函督辦
1.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函督促有關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並限期報送處理結果。
2.組織研判案件是否處理到位,對查處到位的,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領導結案;對查處不到位的,可約談有關單位或掛牌督辦。
(二)約談
1.約談前應由組織實施部門商定被約談單位和內容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領導審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等可列為約談對象:
(1)重點圖斑涉及的重大違法建設行為查處不力的;
(2)城鄉規划行政許可存在嚴重違法問題的;
(3)連續兩年反饋疑似圖斑涉及項目審批情況出現嚴重差錯的;
(4)連續兩年圖斑涉及違法建設行為查處率偏低的;
(5)連續兩年圖斑涉及違法建設行為查處執行情況為零的;
(6)其他遙感督察工作開展不力需要約談的。
3.約談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領導或委託稽查辦公室、城鄉規劃司實施。
約談城市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等應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稽查辦公室、城鄉規劃司實施,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參加。約談城市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等也可委託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實施。
4.約談通知函應在約談日前15個工作日發出,確定約談時間、地點、事由、約談人、被約談人。約談可邀請媒體參加。
約談主要由約談人說明約談事由,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被約談人應對約談事項做出回復。
約談應做約談記錄,根據記錄形成約談紀要發至被約談人。
5.被約談人應在被約談後4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和採取的措施等情況書面上報。城市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等的整改情況應通過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上報,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等做好約談後的整改工作。
6.對未按期上報整改情況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掛牌督辦、通報等方式督促整改。
(三)掛牌督辦
1.掛牌督辦是指住房城鄉建設部向社會公開重大違法案件基本情況及處理要求,督促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接受公眾監督的一種行政措施。
2.掛牌督辦前,組織實施部門應核實案件有關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領導審定實施。
3.對確定為掛牌督辦的案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向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發出《重大違法案件掛牌督辦通知書》,同時抄送有關城市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布。
《重大違法案件掛牌督辦通知書》一般包括案件名稱、督辦事項、整改要求及時限、申請解除的方式等內容。
4.掛牌督辦的解除由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住房城鄉建設部稽查辦公室會同有關業務司初審報部領導審定後下達《重大違法案件掛牌督辦解除通知書》,同時抄送有關城市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布。
(四)案件移送
按照《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第十八條“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城鄉規劃違法案件,認為應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後,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和第十九條“有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移送有關案件。
第七條 工作保障措施。
(一)建立重大違法案件處理聯席會議機制。住房城鄉建設部領導或委託稽查辦公室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有關問題。
(二)建立集體研判機制。對於複雜案件的定性進行集體研究,綜合分析案件發生的背景及危害,提出妥善處理意見。
(三)按照城鄉規劃法第五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的規定,撤銷違法行政許可。
(四)建立通報機制。通過發布檔案、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布遙感督察工作及重大違法案件查處有關情況。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