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全縣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測繪地理信息等政策規章草案,制定規範性檔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組織實施國家統一規範的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體系。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統一匯交、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規章制度。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建立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指導監督縣級以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健全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加強考核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國家及省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全縣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主體功能區戰略,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全縣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縣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全縣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區內各類詳細規劃(包括控制和修建性)及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市政工程及村鎮建設的“一書四證”(即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認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行政許可及規劃管理,負責縣域內國家規定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全縣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全縣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全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全縣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全縣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全縣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承擔全縣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報批。負責全縣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全縣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全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全縣測量標誌保護。
(十四)配合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在長子開展的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督察,對鄉鎮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
(十五)負責規劃和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規劃監督管理和批後監督管理。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重大違法案件。
(十六)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重大自然資源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全縣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的有關工作。
(十七)負責對全縣自然資源系統行政股室及股級幹部的管理。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統一行使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縣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全縣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對應落實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縣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更好促進和保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制定機關運行有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重要文稿起草,組織重要會議活動。負責文電處理、公文審核、機要、檔案、安全保密工作。負責政務督查、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政務值班、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和後勤管理。組織辦理有關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負責協調綜合治理工作和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機關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負責政策法規工作與自然資源督查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法治建設工作。組織推進全縣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其他法律事務。負責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有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發展和改革等綜合業務。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指導自然資源領域改革相關工作。開展全縣自然資源經濟形勢分析。負責自然資源政策研究,組織開展自然資源保護和利用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配合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在我縣開展的督察工作。組織開展對鄉鎮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相關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國家自然資源督察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負責衛片執法檢查工作。負責組織自然資源領域重大問題專項督查工作。
(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與確權登記股。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和各類自然資源及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政策措施,編制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定期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組織實施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特殊用地調查。承擔應急監測及重點區域、特定對象的專項監測。負責遙感監測數據的採集、生產和共享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資料庫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質量檢驗、統一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負責擬訂和執行全縣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縣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礦產、濕地及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等所有自然資源和自然生態空間確權登記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指導監督地籍測繪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籍普查,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中介機構和人員。負責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縣委和縣人民政府機關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等專項登記工作。
(四)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與開發利用股。負責全縣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工作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履行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制度,組織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保護、使用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開展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統計,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或執行相關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縣人民政府向縣人大報告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相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擬訂或執行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縣全民所有土地資產處置、劃撥自然資源使用權管理。監督落實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指導縣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和儲備工作。承擔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節約集約利用、統籌建立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及自然資源市場監測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市場化配置、集體所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政策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及省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準入目錄、負面清單。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健全全縣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監測。監督管理自然資源評價評估中介機構和人員。擬訂全縣建設用地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健全建設用地利用評價考核機制。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創新示範工作。承擔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用地事項的標準審核和開發區用地情況審核工作。
(五)國土空間與城鄉建設規劃股。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工作與城鄉建設規劃工作。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組織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工作。負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縣級國土空間規劃並監督實施。制定全縣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等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底線、開發上線的專項規劃實施工作。指導審核並監督實施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並監督實施,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縣規划行業,規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組織實施城鄉建設規劃選址、城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等政策制度。負責組織實施近期建設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縣域內國家規定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等工程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縣中心城區、規劃區所屬村鎮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和參與城鄉市政(管網)類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等規劃的編制。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市政公用環境設施、各類管線、河道治理等有關工程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六)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負責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工作與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技術標準,擬訂實施全縣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並考核評估計畫執行情況。組織擬訂全縣國土空間區域準入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全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負責全縣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徵收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落實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標準。負責協調土地徵收政策與移民安置、社會保險政策的銜接。組織實施國家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敏感脆弱區等特殊區域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政策。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測評估制度,建立反饋和糾錯機制。開展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督考核。負責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監督實施國家耕地保護政策制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全縣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設施農用地管理。負責協調全縣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耕地破壞鑑定工作職責。
(七)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負責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與地質勘查工作。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承擔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縣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編制重點生態功能區修複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生態修復創新技術推廣套用。組織開展全縣相關礦業遺蹟保護工作。組織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的評審論證。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實施全縣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相關工作。管理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地質勘查項目和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承擔地質災害的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協助管理地質災害防治資質。負責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組織開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調查評價、保護工作。
(八)礦產開發管理股。負責礦產資源礦業權管理工作。制定全縣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礦產資源礦業權市場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縣採礦權的出讓和審批登記管理。組織開展全縣礦業權標界、清理等工作,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國家確定的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論證。負責全縣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監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擬訂全縣礦產資源戰略和政策,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編制實施全縣礦產資源規劃,指導和審核礦產資源相關專項規劃。指導監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組織推進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和綜合利用,組織開展礦業權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和異常名錄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儲量報告評審。負責礦業權評估管理工作。負責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
(九)測繪地理信息股。負責全縣國土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工作。編制實施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建立和管理全縣測繪基準、測繪系統。負責自然資源監管的測繪技術支持。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擬訂全縣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監督管理外國組織、個人來我縣的測繪活動。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負責全縣地理信息應急保障和公共服務。指導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
(十)行政審批股。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一)財務人事股。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與人事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和資金運行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制度,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負責自然資源資金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組織項目資金績效管理。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參與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生態補償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人員社會保險收繳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擔機關、所屬單位和派出機構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所屬單位和派出機構幹部監督工作。負責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相關工作。承擔目標責任考核相關工作。協調扶貧相關工作。制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負責全縣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