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草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相關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繡L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是、專頂鈾葢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並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上級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已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開展資源環境承載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建設用地及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意見單》; 負責城鄉規劃的監督實施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規定轄區範圍內村鎮規劃編制及審查、鄉村居民建房的規劃審批和批後監管,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省級風景名勝區內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指導和審查縣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鄉村建設規劃及重大建設工程;負責規劃區範圍內各項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行政管理工作;參與對城市發展重大問題的研究。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礦業遺蹟保護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等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監督檢查地質勘查規劃執行情況,監督管理市級和省自然資源廳委託監督管理的地質調查、礦產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專項,指導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監測、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疏乾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與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規範和管理許可權內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根據縣委、縣政府授權,對鄉鎮落實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
(十五)根據上級部署,繼續深入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十六)全縣自然資源系統幹部管理體制,按照“分級管理,下管一級”的原則進行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黨組管理為主,所在地方黨委協助管理。
(十七)積極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推動業務工作和安全生產監管的融合,全面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十八)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局。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統籌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與制度,擬訂全縣主體功能區相關政 策,開展全縣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不再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職責。
2.與縣應急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縣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應急預案管理、應急演練、應急處置、應急監測與值守等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3.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建設維護商品房銷售以及不動產登記的樓盤表職責,對用於不動產登記以及商品房銷(預)售的不動產測繪成果(包括地籍調查、房屋測繪成果等)審核入庫職責;辦理商品房預查封、查封以及解封業務職責。通過縣級數據交換平台,不動產登記機構與住建部門實時共享測繪樓盤表、交易及登記數據,保障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監測分析及調控等需求職責。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託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存量房交易契約網簽備案,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房產經紀機構資質備案、經紀機構網簽入網認證、監管銀行招標管理。
4.與上饒市婺源生態環境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全縣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工作,提出調整生態保護紅線的審 批建議,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縣生態保護紅線的政策、規範性檔案;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相關生態修復工作。婺源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領域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與縣水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制定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縣水利局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5.與縣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高標準農田上圖以及農田整治項目新增耕地認定及相應的指標使用調劑工作,不再承擔農田整治項目管理職責。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田整治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
6.與縣林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制定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縣林業局負責組織開展森林、草原(草地)、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和財務股)
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會務、文稿、文電、公文、檔案、後勤服務、督查督辦、政務信息、新聞宣傳、綜合治理、節能減排、績效考核、政務公開、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安全保密和密碼管理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政務工作協調及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分辦等工作;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局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擬定全局信息化規劃、網路和計算機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局計算機軟硬體維護、管理和網路安全工作;協助各股室、局直屬單位完成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自然資源信息化工作。
承擔相關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管理工作,擬定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制度;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預算績效管理、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
承擔全縣自然資源系統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評定及崗位設定和教育培訓工作、按規定承辦自然資源部門的領導班子及相應職級人員的有關管理事務;負責縣自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扶貧等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二)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股(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
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協助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擬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方案;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相關工作。
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交易、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政策、制度、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相關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主體資格管理等具體事務;承擔指導監督全縣水流、森林、草原(草地)、礦產、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生態空間確權登記工作、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權證。
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落實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節約集約利用。
(三)村鎮規劃管理股(詳細規劃和市政規劃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村鎮規劃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村鎮發展戰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編制鎮(鄉)國土空間規劃、地下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等規劃的編制,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組織各規劃的評審和報批工作並監督各項規劃實施;負責有關村鎮規劃、規劃管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歷史名城名鎮名村規劃、傳統村落規劃的審查及報批工作;負責村鎮規劃的宣傳工作及落實;負責全縣村鎮規劃數據的統計工作。
負責組織縣城規劃區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調整工作;負責所有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管理;核定用地範圍界線,繪製道路紅線圖及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圖;負責規劃設計條件的擬定和調整工作。
負責縣城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規委會相關工作及各類建設項目規劃方案的審定;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市政及管線工程(河道、碼頭、橋樑、涵洞、雕塑、綠地、公園、廣場、各類市政管線及其附屬工程)規劃方案的審批;負責城市景觀的規劃管理(包括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城市美化亮化等的審批);協調各管線的豎向交叉;負責戶外廣告審批工作;負責組織縣城規劃區綜合 管線普查與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資料庫;參與市政綜合管網規劃、綜合交通規劃、消防規劃的編制。
(四)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股(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股)
負責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負責縣域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縣級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跨縣行政區和城市群等重點區域國土空間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省、市政府審批的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編制、審核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等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底線、開發上線的專項規劃和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保護等專項規劃;監督和管理規劃設計單位;負責縣內規劃設計的審核;編制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並組織監督實施耕地、林地、草原(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並指導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初審)工作;擬訂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敏感脆弱區等特殊區域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縣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的監測評估;開展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
擬訂縣級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承擔基礎測繪任務和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組織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管理地理信息數據,管理測繪項目備案。監督測繪和地 理信息行業市場秩序。負責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組織實 施地方測量設備的設立和保護。組織“數字婺源”資料庫建設與更新。負責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審批和監管工作。
統籌管理自然資源大數據建設。擬訂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五)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股(礦業權管理股)
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監督檢查地質勘查規 劃執行情況。監督管理上級部門委託監督管理的地質調查、礦產勘查項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點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監測、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疏乾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擬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許可權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 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
擬訂地方性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縣級許可權採礦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全縣採礦權出讓及審批登記。負責全縣探礦權的相關管理工作,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六)行政服務和法規信訪督察股
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現場勘查、專家論證和技術審查等工作;負責提出行政許 可決定和行政許可證照發放,組織協調辦理與縣直部門聯合審 批事項;承擔“放管服”、政務服務、營商環境建設等相關工作,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負責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條件核實, 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意見單。
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重要信訪事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涉及自然資源工作的接待來訪人員、受理自然資源信訪事項和督查、督辦工作;協調指導全縣自然資源系統的信訪工作。
負責城鄉規劃的實施監督。負責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導開展專項性、區域性執法行動。協助查處城鎮規劃區國土空間規劃違法行為,查處自然資源、測繪和其它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指導協調縣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承擔市自然資源督察辦公室對全縣監督檢查的聯絡工作。
(七)耕地保護監督和征地股(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
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原(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指導監督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負責高標準農田上圖以及農田整治項目新增耕地認定及相應的指標使用調劑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
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擬訂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政策。
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縣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全縣水、森林、草原(草地)、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縣應急監測及重點區域、特定對象的專題監測;負責全縣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遙感監測數據的集中採購(採集)、生產和共享套用;組織建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資料庫和信息管理平台並提供信息共享;負責縣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礦山遺蹟保護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等相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