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規、規章,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區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實施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區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牽頭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負責區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區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查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八)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九)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十)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擬訂生態補償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十一)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退耕(牧)還林還草等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擬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三)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配合監督檢查地質勘查規劃的執行情況,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遺蹟保護與地質環境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執行國家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和森林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十五)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六)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七)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協助擬訂和調整國家級、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八)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草原和天然林保護工作。
(十九)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貫徹執行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十)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一)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區林業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省級、市級和縣級資金以及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省級、市級和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照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區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擬訂並實施相關規劃和計畫。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四)開展自然資源交流合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合作工作,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二十五)貫徹執行有關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全區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指導、督促各鄉(鎮)做好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組織實施各鄉(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鄉(鎮)規劃區各類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實認證,按許可權核發相關規劃許可證。依法查處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劃編制設計行為。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和規劃審查、報批及監督實施工作。指導全縣村鎮規劃的編制、報批、實施。按規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鄉(鎮)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的規劃審查、報批及實施情況評估中的有關工作。承擔區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六)根據授權對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測繪和涉林違法案件。負責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七)負責沙漠化工程林業防治及土地開發利用工作。
(二十八)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大數據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職責調整
1、將原區國土資源局、區林業局的職責,以及區發展和改革局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區水務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區農業局的草原資源調查、確權登記管理和草原監督管理職責,區城鄉規劃和城市管理局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區水務局、區住建局的自然資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職責劃入區自然資源局。
2、將原區國土資源局、區林業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機關。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三十一)職能轉變。落實黨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加強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組織實施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股、計畫財務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宣傳、安全保密、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公產管理、電子政務平台建設、密碼管理、公文審核、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自然資源監督與法規股(信訪辦)。執行自然資源督察制度,落實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要求。擬定工作規則並實施。根據授權,承擔對全區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督查指導鄉級落實自然資源督察意見。協調跨區域督察工作。執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法律法規,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指導、監督、調度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測繪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按照上級的安排布署,參與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負責地方自然資源執法機構或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相關工作。
(三)國土空間規劃股(地理信息與測繪管理股)。貫徹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制度、標準、規範,組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貫徹主體功能區相關政策,擬訂統籌劃定全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政策和標準。建立全區節約集約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編制水城區國土空間規劃,落實國家空間管控約束性指標和強制性要求,指導編制重點區域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省級重點專項規劃。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區級重點專項規劃。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對重要控制線和重點區域進行動態監測。監測管理規划行業,貫徹執行註冊規劃師制度。做好過渡期間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指導鄉(鎮)規劃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各鄉(鎮)做好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編制工作;並承辦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工作;負責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負責重點區域、重要地段城市設計方案編制和相關協調工作;負責鄉鎮、村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規劃的審查報批及實施情況評估工作;參與城市水源及保護範圍規劃的審查。
(四)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股)。承擔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監督執行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建立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工作,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執行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制度,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保護、使用規劃和使用標準。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組織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定工作,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標準、程式、方法、準則和資產核定辦法。組織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統計。做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信息系統和動態監測監管機制有關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實施相關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制度,承擔縣人民政府向區人大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報告工作。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辦法,指導全民所有土地資產處置、劃撥自然資源使用權管理工作。執行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政策,督促落實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和儲備工作,協調和監督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五)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工程規劃管理股)。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執行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開展計畫執行情況評估。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執行國土空間區域準入及城鄉建設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等用途管制政策。貫徹執行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敏感脆弱區等特殊區域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政策。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和區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監督全區土地徵收徵用實施。指導全區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負責協調土地徵收政策與移民安置政策、社會保險政策的銜接。承擔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有關法規和規章草案起草工作。貫徹執行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指導監督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
(六)森林資源管理股(自然保護地管理股,野生動植物保護股)。擬定全區森林草原資源保護髮展政策措施,組織全縣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和森林採伐、運輸工作,組織開展營造林檢查驗收;承擔林地草地監督管理和占用徵用工作,指導林地草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基層林業標準化建設;負責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指導林業行政許可工作。貫徹落實森林災害防治的政策和制度。承擔林業和草原災害綜合防治相關工作。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開展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編制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開展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負責指導森林災害應急救援技術工作。
(七)地質礦產管理股(地質環境股)。監督指導全區礦業權市場建設,規範全區礦業權出讓和審批登記行為。承擔許可權內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工作。承辦礦業權重大權屬糾紛調處。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油氣礦業權權屬地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政策和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開展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承擔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承擔礦業權管理有關信息公開公示工作。執行礦產資源綠色勘查實施方案、綠色開發利用方案(三合一)。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和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配合開展礦業權管理信息化建設,負責礦業權資料庫管理。
(八)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股,政務服務股)。落實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政策措施、規劃和計畫。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統計分析的指標體系和技術標準。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性土地、水、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分析評價,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特殊用地調查。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應急監測及重點區域、特定對象的專題監測。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遙感監測數據的採集、生產和共享套用。組織建設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資料庫和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信息共享套用。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共享和利用監督。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統計與成果分析評價。負責調查監測成果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縣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礦產、濕地及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等所有自然資源和自然生態空間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區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指導監督全縣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規範全區不動產登記視窗運行。組織實施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農房、農墾、供銷社用地等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政策,指導監督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承擔市自然資源局和區政府交辦的重大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指導監督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的權屬調查、測繪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籍普查, 開展資料庫建設,建立健全成果管理和動態更新機制。建立和完善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承擔各類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匯交、共享和更新。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專用印章、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及登記代理人中介機構和人員。負責政務服務工作。
(九)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綠化和產業股)。組織開展國土空間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編制相關修複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有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政策制度和標準規範,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指導開展全區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生態修復政策制度、標準規範,組織實施有關工程。組織、指導開展全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生態修復、礦山公園建設和礦業遺蹟保護工作。擬訂引導社會力量開展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負責河長制有關工作。組織開展生態修復政策宣傳和創新技術推廣套用工作。
(十)人事股(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隊伍建設、教育培訓、離退休等工作;承擔機關黨委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