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寧夏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經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將從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防範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審批機構: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發展歷史,內容解讀,

發展歷史

2022年6月1日起,《寧夏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施行。

內容解讀

根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改革發展創新政策,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的事項,自治區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得違法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和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等攤派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兌現向市場主體作出的政策承諾,履行依法訂立的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員變更等為由違反承諾或者約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造成市場主體財產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法律責任方面,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干預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的;違法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違反規定在市場準入等領域設定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條件的;不兌現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或者不履行依法訂立的契約的;違反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的;向市場主體違法收取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的;向市場主體收取的涉企保證金未按規定時限、程式返還的;侵犯市場主體智慧財產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其他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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