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5月,《甘肅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甘肅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章 要素環境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甘肅實踐,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
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以數位化建設為支撐,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降低制度性成本,對標國際國內一流標準,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職能劃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部門是本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稱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本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改革探索與容錯免責】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原創性、差異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舉措,並及時總結複製、宣傳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引導全社會共同參與營商環境建設。
鼓勵蘭州新區、蘭白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各類功能區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先行先試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對探索中出現的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條【營商環境評價考核】 省人民政府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以市場主體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機制,對市(州)、縣(市、區)營商環境定期開展評價。評價結果應當納入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考核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和完善相應政策措施。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其負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營商環境評價中弄虛作假,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不得冒用國家機關名義開展評價或者發布評價結果。
第七條【市場主體權利與義務】 本省依法保護市場主體及企業經營者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違法增加其義務,不得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事項。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法定義務,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八條【親清政商關係】 省人民政府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要求,制定政商交往正負面清單,明確國家工作人員與企業經營者交往規則。
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健全乾部聯繫企業常態化機制、設立“企業家交流日”等多種方式暢通政企聯繫渠道,聽取市場主體反映和訴求,依法協調解決市場主體的困難並反饋結果。
政商交往行為不得干擾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第九條【企業家精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家培訓體系和創業輔導制度,搭建學習交流平台,開展優秀企業家評選工作,加強對企業家突出貢獻的宣傳報導,弘揚企業家精神,增強企業家的歸屬感和榮譽感。
第十條【宜商人文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城市、人文魅力城市、宜居宜業鄉村建設,健全教育、醫療、養老、文化等設施,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全方位、全要素、全生命周期服務市場主體,關心市場主體發展動態,打造本地營商環境服務品牌,構建良好的創業環境與營商氛圍。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十一條【平等準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並建立配套的審批、監管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或者設定準入障礙。
第十二條【公平競爭】 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預防和制止市場主體達成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正當競爭及行政主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
第十三條【公共資源交易】 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更新並公布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列入目錄的項目應當依法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公開透明,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通過設定登記、備案、入圍、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強制投資、業績考核、所有制或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註冊地、產品產地來源、品牌等不合理條件排斥、限定投標人或供應商。
省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等部門應當健全異地評標機制,深入推進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推動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互聯互通,數字證書兼容互認,創新服務方式,最佳化服務流程。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全省統一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實現協同監管、智慧監管。
第十四條【涉企收費】 省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依法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及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一律不得執行。
本省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單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明確具體規範和辦事指南。
第十五條【產業規劃】 省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明確本省產業發展方向、布局、產業鏈目錄等,構建跨行業、跨區域協同的產業發展體系。結合實際制定發布產業地圖、建設重點項目信息庫和載體資源庫,推動項目與產業精準匹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資源優勢與國家戰略,完善集群發展規劃和專項扶持政策,推進形成競爭力強、特色鮮明的本土產業鏈。實現傳統產業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轉型,推動數位技術、數字經濟創新發展,布局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因地制宜培育新質生產力。
第十六條【特色文旅產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方特色文化建設,統籌運用敦煌文化、紅色文化、戈壁文化、絲綢之路文化、黃河文化、航天文化等歷史人文資源,創新傳播形式,豐富文化產品和服務,打造旅遊、餐飲、文創等特色產業品牌,促進現代商業與傳統文化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遊等部門應當完善文旅設施標準化、便利化建設和配套服務,強化規範管理,激發文化旅遊市場活力。
第十七條【特色生態產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服務企業綠色發展,創新投融資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開發礦產、植物、農產品、中醫藥等特色產業鏈,促進生態、康養旅遊深度融合,推進綠色能源體系建設,推動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新興業態。
第十八條【招商引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招商引資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招商引資工作機制,制定產業鏈項目、重點目標企業、定製化政策支持清單,建立重大項目聯繫和協調處理機制。
招商引資項目簽約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協調、督促各部門開展項目全流程保障工作。
第十九條【助企紓困】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採取紓困救助措施,並為歇業備案市場主體提供協同服務。
第二十條【政府守信履約】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作出的涉企政策承諾,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職能調整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兌現政策承諾。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補償市場主體的損失。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與市場主體訂立契約,應當平等協商、誠信履約,需解除契約或者改變契約內容的,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清欠機制】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拖欠市場主體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不得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動態歸集政府與市場主體簽署的各類契約信息,構建拖欠賬款投訴處理與監督制度,及時治理拖欠市場主體賬款行為,建立清償和防止拖欠長效機制。
第二十二條【政務誠信監督】 省人民政府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政府及有關部門踐諾、履約、清欠等情況納入營商環境評價內容,與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及司法機關協同健全政務失信記錄製度,將違約拖欠、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向社會公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重點治理債務融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招商引資等領域的政府失信行為。
第二十三條【企業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搭建企業合作交流平台,推動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加強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數據鏈等方面的合作,促進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四條【行業自律】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及時反映行業訴求,服務市場主體發展。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市場主體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不得向市場主體實施任何形式的攤派。
第二十五條【市場監管】 市場監管、各行業主管(監管)等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推行非現場監管,套用“網際網路+監管”系統,整合共享監管信息,依法採用“雙隨機、一公開”與重點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實施事中事後監管。按照有關規定對不同信用狀況的市場主體採取分級分類監管措施,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檢查比例、頻次。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開展跨部門、跨領域、跨層級聯合檢查,避免多頭執法、重複檢查。
第二十六條【信用平台與信用修復】 省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機構應當建設維護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會同有關部門推進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在監管、審批、融資等場景中的套用,保護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
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甘肅)、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信用信息系統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修復結果互認、共享和同步更新機制。
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並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終止實施懲戒和重點監管措施。
第二十七條【新業態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原則,參考信用風險分類結果,針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分類制定監管規則,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引導其健康規範發展,不得簡單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八條【政務服務標準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並公布政務服務辦事指南,明確受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程式、辦結時限、告知承諾等內容,對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辦事指南中的受理條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兜底條款。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二十九條【政務服務中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設綜合性政務服務中心,實行集中辦理、一次告知、限時辦結、幫辦代辦、疑難問題協調等機制,提供一站式服務。
政務服務管理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視窗服務力量配置和人員業務能力、服務意識培訓及日常考核,完善政務服務監督評價機制,提高政務服務水平。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在鄉鎮(街道)、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中心(站),並推動集成式自助終端向各類生活場所延伸,為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數位化政務服務】 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持續維護服務系統,推進平台無障礙改造。探索運用新技術,通過智慧型問答、智慧型代辦、智慧型輔助決策、智慧型材料預審等方式為市場主體提供個性化、精準化服務。
線上、線下均可辦理的事項,申請人有權自主選擇辦理渠道,行政機關不得限定。
第三十一條【高效辦成一件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政務服務中心與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政務服務APP,通過系統聯通、數據共享、梳理共性高頻事項、並聯審批等方式,實現服務事項跨部門協同辦理,關聯事項集成辦理,異地事項跨域辦理,申請表單合一,線上一網申請,材料一次提交,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服務。
第三十二條【惠企政策推送】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的涉企優惠政策,應當及時在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公開並提供諮詢、解讀服務,納入惠企政策檔案庫,實行動態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惠企政策精準直達機制,運用數位化手段梳理政策細節,精準匹配推送至相關市場主體。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優惠政策免申即享;確需市場主體申請的優惠政策,應當簡化手續,並提供應享未享提醒、線上申請反饋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證明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並公布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之間互認互享證明,不得在清單之外索要證明。對通過法定證照或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核查、網路核驗、契約憑證等能夠辦理,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以及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
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生成的含有市場主體信息的專用信用報告,可以替代行政管理等場景需要市場主體提供的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
第三十四條【電子證照及簽章】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等部門健全電子證照庫和電子簽名印章系統,推動電子證照、簽章歸集和互認共享,跨地區、跨部門套用並向多領域拓展。
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證照、電子簽章、電子檔案與同類實體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理單位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提供實體材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商事登記】 市場監管部門、相關經營許可機關應當最佳化準入登記流程,實行告知承諾制,全面推行一業一證、一證準營、全省互認及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強制市場主體在指定地區登記註冊。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第三十六條【行政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實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制度,對清單之外或者已取消的事項,不得實施、變相實施或者轉由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設行政許可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嚴格設定標準,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下列事項不得設定、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一)通過事中事後監管或者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事項;
(二)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不得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相關管理事項已作出規定,但未採取行政許可管理方式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商事變更與註銷】 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意願,為市場主體的合法變更登記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簡化跨區域遷移事項辦理程式,逐步實現集成辦理,允許企業到遷入地辦理變更登記,不得限制企業自由遷移。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後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複辦理。
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實施市場主體註銷便利化改革,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
第三十八條【投資項目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精簡審批要件,嚴格控制增設或者變相增設審批環節,推行線上審批監管,推動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強化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同步落實、並聯辦理。
第三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深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重大工程)審批制度改革,最佳化審批環節,完善管理系統,實行統一受理、多規合一、多評合一、多測合一、並聯審批,提高審批效能。
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由省、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分區域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節能、環境影響、防洪影響、文物保護、氣候可行性、交通影響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不再對區域內市場主體提出評估要求,評估成果動態更新共享,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條【中介服務】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編制、公布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清單之外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辦理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在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
第四十一條【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等有關部門及公用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協作,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免費提供網上查詢和現場自助查詢服務;實現電力、供排水、燃氣、網路、有線電視過戶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在商業銀行辦理。
第四十二條【納稅便利與減稅降費】 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辦稅流程,實現主要涉稅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推廣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推動社會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線上合併申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稅務等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簡化優惠政策享受程式,加強宣傳輔導和風險提醒,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第四十三條【進出口服務與對外開放】 海關、商務等部門應當依法精簡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和單證,規範口岸收費,降低通關成本,最佳化通關流程;完善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建設,推動各類主體信息系統對接和數據實時共享,為市場主體提供各環節貨物狀態查詢服務;建立適應跨境電商業態特徵的政務服務與監管機制,促進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嚴格落實相關優惠政策,積極促進外商投資。
第四章 要素環境
第四十四條【要素配置市場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或者設定隱性障礙。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提升要素交易監管和服務水平。
第四十五條【保障用地需求】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統籌土地利用計畫,合理確定供應方式,重點保障有效投資用地需求。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可以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多元化方式供應產業用地,滿足市場主體差異化用地需求。
第四十六條【標準地改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健全標準地出讓指標體系並動態調整,最佳化工業項目供地流程。建立標準地項目前期輔導服務機制,推進土地、資金等要素和發展需求精準匹配。完善技術監管措施,健全覆蓋標準地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協同監管體系。
第四十七條【人力資源】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完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台,整合就業信息資源,加強對共享用工的指導和服務,促進人力資源市場供需匹配;健全人才流動服務機制,完善人事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推動職稱、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跨區域互認;按照國家規定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求設定針對性引才政策,吸引高層次和高技能人才,在職稱評定、薪酬分配、住房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保障或提供便利。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通過訂單式人才培養、聯合培養等方式開展合作。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審批或者變相審批形式制約用人單位的人才引進。
第四十八條【融資風險分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融資支持制度,健全風險分擔機制。
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重點為涉農企業、科技創新企業及符合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潛力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擔保費率不得高於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鼓勵再擔保機構降低再擔保費,擴大科技創新信用擔保業務規模。
第四十九條【金融服務】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融資信用服務平台建設,納入全國一體化平台網路,歸集共享金融信息與公共信用信息,提升融資便利度。
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引導金融機構依法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加大對招商引資項目和產業鏈供應鏈的支持力度,提高貸款需求回響速度和授信審批效率。
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對接融資信用服務平台,創新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生命周期綜合金融服務。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不得在授信中設定不合理條件,不得設定歧視性要求,不得違規收取服務費用。
第五十條【多元化融資渠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後備企業培育,支持符合產業政策、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上市掛牌融資,協助企業依法處理因改制、重組、併購涉及的政務服務事項。
本省支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發展,鼓勵企業運用股權交易、銀行間市場和債券、信託、資產證券化或者其他合法途徑籌集資金。
金融管理等部門與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協同規範和引導民間融資,推進各行業領域非法集資風險預警、宣傳教育、配合處置等工作。
第五十一條【創新支持與科技成果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創新支持與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健全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體系,支持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發展,鼓勵市場主體與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關鍵技術攻關,推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
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依託科技成果轉化綜合服務平台,加強科技成果信息共享,通過線上與線下多元化渠道促進科技成果交易與轉化。健全以科技成果轉化為重要指標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完善科研人員職務成果權益分享機制,探索依託數位化套用場景開展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改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科技創新領域專項資金,通過貸款貼息、創新券發放、項目經費支持、技術交易獎補等方式激勵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活動。
第五十二條【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與保護】 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健全智慧財產權運用機制,提高專利、商標審查效率,支持開展專利導航、智慧財產權聯盟、商標品牌建設等工作。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發展,鼓勵開展智慧財產權貫標、質押融資、股權投資、資產評估等服務。
市場監管部門與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建立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和糾紛多元解決機制,落實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智慧財產權侵權和行政非訴執行快速處理機制,探索開展智慧財產權公益訴訟。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預警和協調解決機制,強化糾紛應對指導。
第五十三條【公用事業服務】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水電氣熱、網路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將高頻服務事項納入政務服務中心、接入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推進關聯事項跨領域集成辦理。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壓減報裝流程和辦理時限,實現全流程線上辦理。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保障公用基礎設施供應的可靠性和可預期性,完善應急預案與措施,保障信息通知的及時性,不得違法中斷供應。
電力管理、能源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完善特許經營公用企事業單位定期評估評價和退出機制。
第五十四條【交通物流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推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暢通現代物流運輸網路,發展多式聯運綜合經營服務模式,加大對物流樞紐和物流企業的支持力度,提升物流運輸服務水平,降低交通物流成本。
第五十五條【數據要素保障】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基礎設施與數據要素市場建設,探索完善數據權益界定、交易流通、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關鍵環節規則,推進數據分級分類授權使用,加強數據資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數據要素供給質量。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六條【規範性檔案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並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但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制定機關應當保持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的連續性與穩定性,確因形勢變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依照法定要求和程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五十七條【政策落實】 制定機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涉企政策落實的具體辦法,明確政策措施的適用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涉企政策跟蹤落實制度,通過政策評估、市場調查等方式考察落實情況,採取組織協調、催辦督辦、警告通報等措施確保政策落實。
第五十八條【政策清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規範性檔案評估清理機制,發現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損害營商環境、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受理回應機制,及時糾正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
第五十九條【提高審判執行效率】 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時審理涉企案件,實施網上立案容缺受理、跨層級區域協作立案等措施,提供全流程線抗訴訟服務,深化民事訴訟繁簡分流,依法設立便民利企的特色法庭,提高審判效率。
人民法院運用新技術與相關部門協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構建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提高執行效率。
人民法院與金融監管、金融管理部門協同健全金融風險預警和化解機制,加強金融案件審判與行政處置的銜接。
第六十條【典型案例發布】 支持人民法院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發布機制,聚焦中小企業權益保護等關鍵問題及實踐中的疑難案件,確保發布的案例對規範類案裁判尺度、提升辦案質量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第六十一條【多元糾紛解決】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行業協會促進調解、仲裁、行政複議、訴訟等多元化涉企糾紛解決方式有機銜接、相互協調。
司法行政部門與人民法院健全訴前調解機制,提升調解隊伍多元化、專業化、規範化水平。
第六十二條【企業破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與人民法院推動府院聯動機制,建立破產援助專項資金並依法使用,協調解決企業破產中的資產處置、風險防範、企業非正常戶解除、職工權益保障等問題,保護適用重整、和解程式的企業在獲得信貸、稅收優惠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積極適用破產和解程式;完善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提高中小微企業破產案件審結效率;推動信息共享,實現不同法院間執行與破產程式有效銜接。
第六十三條【破產管理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健全破產事務線上辦理機制,支持破產管理人身份線上核驗,保障破產企業證券、稅務等信息一鍵查詢,實現破產財產解封處置線上辦理,提升破產事務辦理便利度。
破產管理人持相關法律文書依法查詢破產企業信息,接管、處分破產財產的,受理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四條【行政執法】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製定、細化、執行行政裁量基準。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落實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強執法資格與現場執法監管。開展執法工作不得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六十五條【行政強制與專項整治】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慎重實施行政強制,採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行政執法機關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不得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依法需要採取普遍停產、停業措施的,應當合理確定實施範圍和期限,提前書面通知市場主體並公告。
禁止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鈎。
第六十六條【企業合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針對重點領域制定企業合規管理具體制度,引導市場主體健全合規風險預警與應對機制,並綜合運用多種方式督促受處罰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及時整改違法問題。
人民檢察院推進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依法懲治企業內部腐敗,推動企業守法經營。
第六十七條【法律服務體系】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整合公共法律服務資源,與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及工商業聯合會、協會商會共同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推動涉外法律服務機構與供需對接平台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服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門與人民法院協同健全勞資糾紛聯動處置機制,及時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六十八條【投訴舉報與維權】 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通過便民服務熱線、政務服務平台等途徑對營商環境方面的問題進行投訴、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處理、回應及責任追究機制,按照規定時限直接辦理或者按職責轉辦,及時反饋結果,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六十九條【社會監督】 鼓勵新聞媒體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輿論監督,依法曝光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但禁止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導。
營商環境主管及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監督員制度,聘請企業經營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社會人士等擔任營商環境監督員,協助開展監督工作。
第七十條【人大與監察機關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採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專題詢問、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指導。
監察機關加強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依法查處違法行使職權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政府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督導範圍,通過專項檢查等方式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依法督促整改,定期通報典型案例。
第七十二條【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營商環境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其他主體責任】 公用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權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兜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關於《甘肅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的說明
《甘肅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簡稱《條例》)系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規範我省營商環境工作,促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地方性法規,現對《條例》起草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制定必要性
以中央政策和上位法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為引領,我國已有29個省級行政區域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制定了專門立法,其中包括26部地方性法規。在不具備地理、經濟等優勢的情況下,甘肅省應當為市場主體創新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要素。近年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視營商環境最佳化工作,先後出台一系列改革舉措、規範性檔案,為《條例》起草打下了堅實基礎,立法工作正當其時。
二、起草過程
《條例》是省委、省人大確定的2024年重點立法項目,建立了由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任組長的雙組長負責機制,由省發展改革委委託蘭州大學法學院專家團隊組建課題組完成起草前期工作,並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與課題組共同成立工作專班。起草工作主要包括:一是文獻研究,領會上位法要旨與中央精神,理解營商環境建設價值導向。二是省內調研,廣泛聽取企業經營者和相關機構人員意見建議,提煉我省有效舉措。三是外省調研,整理29個兄弟省份立法與政策相關檔案,在調研廣東、天津、重慶等省份實地調研。四是起草修改,初稿於2023年10月、2024年4月兩次徵集各部門、市州意見,並召開專家論證會,共收到各方意見275條,研究採納208條。召開立法協調推進工作會議,兩位組長及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了認真研究討論,經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主要內容與亮點
以上位法細化為基本目標,問題解決為導向,有效政策舉措固化為重點,可操作性為支撐,評價指標體系化回應為特點,未來發展方向為指引,《條例(草案)》設定總則、市場環境、政務服務、要素環境、法治環境、監督保障、附則等七章,共七十五條,主要內容與亮點如下:
一是聚焦營商便利度,建設服務型政府。明確“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基本原則;規定“高效辦成一件事”等最新改革舉措;針對視窗人員服務意識等問題,設定培訓考核及監督機制。
二是強調公平性,實現剛性監管和必要保護。強化平等準入規則、公平競爭審查及投訴回應機制;強調公共資源交易的平等性,規範電子監管系統;明確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支持保護。
三是提升營商環境成熟度,關注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明確公共服務質量提升及其與政務服務的銜接;設定各類要素的市場化供給、配置規則,保障市場主體需求;構建營商軟環境,體現人文關懷,彰顯全方位服務市場主體的理念。
四是體現甘肅特色,立足實際精準施策。依據我省近年改革經驗,固化公共資源交易全省一張網、典型司法案例發布等有益舉措;明確招商引資全流程保障制度;指引產業規劃,支持特色產業。
五是注重契約精神,加強政務與市場誠信建設。針對市場主體面臨的突出問題,明確政府守信踐諾、政務誠信及清欠機制;規定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及信用修復機制;規範信用信息平台建設,推進信用產品套用。
六是支持創新,探索未來發展方向。構建創新支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長效機制;規定針對新業態的包容審慎監管;明確開拓未來產業、發展新質生產力等前瞻性內容。
七是完善法治監督,保護市場主體權益。保障政策制定的科學穩定性,推進政策落實;明確司法效率提升及依法行政制度,減少市場主體負擔;規定企業合規制度;明確市場主體投訴維權渠道;構建營商環境評價考核與多方監督制度。
八是推動數字賦能,助力營商環境最佳化舉措。明確公共資源交易、政務服務、信用體系、破產管理等多個領域平台數位化、智慧型化建設方向;規定惠企政策精準推送;明確電子證照和簽章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