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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甘肅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直有關單位、各省屬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24〕2 號),規範和加強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甘肅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財政廳
2024年5月13日
內容全文
甘肅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的編制、審查和批覆、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預算管理活動。
第四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並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省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及有關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出資人單位),及其監管(所屬)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參股)一級企業(以下統稱省屬國有企業)。
第六條 經法定程式批准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 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省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省級國有資 本經營預算管理,出資人單位、省屬國有企業按照職能分工履行相關職責。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制(修)定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相關管理制度。
(二)負責研究提出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標準、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重點和方向。
(三)組織開展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工作,編制預、決算草案,批覆出資人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四)組織收取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
(五)依法公開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六)組織開展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財會監督及績效管理等工作。
(七)組織出資人單位匯總建立並動態更新省級國有企業名錄。
第九條 出資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配合省級財政部門起草、制(修)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
(二)組織本部門監管(所屬)的省屬國有企業編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畫並進行審核。負責編制本部門年度國有資本 經營預算、決算草案,做好本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公開。
(三)組織和監督本部門監管(所屬)國有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和預算執行。
(四)配合財政部門開展財會監督、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五)定期統計所出資企業的數量、資產權益、損益等情況,建立並動態更新所出資國有企業名錄。
第十條 省屬國有企業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編報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畫建議。
(二)負責按規定申報、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根據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安排,組織本企業預算執行並依法接受財會監督。
(三)按照財政部門、出資人單位要求設立績效目標,開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套用,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四)本單位相關財務管理制度應包含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管理內容,規範核算資金,確保資金合法合規使用,維護國有資本權益。
(五)按產權關係從一級企業逐級向下梳理所屬企業,形成本單位全級次企業名錄。
第三章 預算收支範圍
第十一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主要包括省屬國有企業本年度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上年結餘資金等。
省屬國有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具體包括:
(一)利潤收入,即省屬國有獨資企業等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取得的股利、股息。
(三)產權轉讓收入,即省屬國有企業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 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第十二條 省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按以下規定計算上 交:
(一)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以企業上一年度歸屬於母公司淨利潤為基礎,依法依規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等後,按規定比例計算上交。
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分類、比例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出資人單位提出建議,報省政府審定後執行。新增獨資企業收取比例,比照同類企業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收益收取分類、比例根據我省經濟運行形勢和國有企業改革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二)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配的 股息紅利收入,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有效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計算。
出資人單位在依法履行股東權利,研究提出國有控股、參股 企業利潤分配意見時,應當統籌考慮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總體要求,企業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財務狀況、發展規劃以及其他股東意見等,所提意見的利潤分配方案中,上交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同類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收益上交水平。
(三)省屬國有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股份)轉讓收入,國有股減持收入按扣除交易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後的餘額確定。
(四)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和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後的餘額確定。
(五)省屬國有企業上交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按相關規定計算,據實申報。
第十三條 經省政府同意,可向特定省屬國有企業增加收取特別利潤。具體方案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出資人單位提出意見,報經省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十四條 省屬國有企業因國家政策重大調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要求減交、免交、緩交國有資本收益的,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出資人單位提出申請,由省級財政部門商出資人單位提出建議,報經省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十五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比例一般為 30%。
省級財政可根據中央、省委省政府政策規定和有關要求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統籌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外,原則上全部用於支持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支出方向包括 以下方面:
(一)解決省屬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主要用於支持省屬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解決存在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彌補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
(二)國有資本金注入。主要用於支持省屬國有企業發展新質生產力、布局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支持企業科技創新、保護生態環境,推進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等方面。
(三)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包括但不限於省屬企業首發上市獎補等。
(四)其他支出。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根據國家政策和省 委省政府確定的經濟發展規劃以及不同時期省屬國有企業改革 發展任務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國有資本金注入後,省屬國有企業應嚴格按規定及時增加企業資本金,做好賬務處理、公司章程修訂、市場登記變更等工作,落實國有權益。資金注入後形成的國家股權和企業法人財產,由省屬國有企業按規定方向和用途統籌使用,一般無需層層注資。
第十八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安排應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避免重複交叉。
第四章 預算編制和批覆
第十九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編制,依據是:
(三)國家巨觀調控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持的重點和方向。
(四)上年度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
(五)其他有關政策規定。
第二十條 出資人單位應當根據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省屬國有企業項目申報,按照“先評審後入庫”的原則,開展項目評審, 建立出資人單位項目庫,作為申報預算項目儲備。省級財政部門對出資人單位申報的項目審核後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項目庫, 在安排當年預算時從中擇優選取。
第二十一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規定的程式編制:
(一)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年度預算編制要求,組織編報年度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二)省屬國有企業根據編報要求,編制本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畫建議,並根據企業前期經營狀況,預判企業當年總體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提交書面報告,報出資人單位審核。
(三)出資人單位結合本部門監管企業改革和發展推進情 況、以前年度預算績效結果等情況,對監管(所屬)省屬企業報送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行初審後,編制預算和所屬企業財務情況說明送財政部門。出資人單位提交的收入預算應按行業或企業編列。
(四)省級財政部門對出資人單位提交的年度預算匯總後,根據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和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策目標,結合企業預判的經營狀況和年度盈利狀況提出審核意見後反饋出資人單位。
(五)出資人單位根據省級財政部門反饋的意見,組織省屬企業結合財力狀況、實際需求等情況對提交的預算建議草案調整後反饋省級財政部門。
(六)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出資人單位預算建議草案,結合當年預算收入申報規模進行統籌平衡後,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形成的預算草案包括省屬國有企業上年總體經營財務狀況說明。
(七)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按程式報省委、省政府審議後,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出資人單位批覆預算,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應當按行業或企業 編列;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制到項。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根據國有企業預判的年度盈利狀況編制, 預算執行中國有企業應按上年度實際盈利狀況上交。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商出資人單位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五條 省屬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相關 規定,及時、足額申報和上交國有資本收益,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省級國有資本收益。因階段性特殊困難,無法按期繳 納省級國有資本收益的省屬國有企業,經出資人單位和省級財政 部門同意可緩交,並明確承諾緩交時限,原則上緩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對歷年欠繳的國有資本收益,相關省屬企業應制 定清繳計畫,報出資人單位審核後,按計畫清繳歷年欠繳的國有資本收益。按照政策規定免交收益的應當零申報。
第二十六條 應交利潤應於每年 7 月 31 日前,由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按照歸屬於母公司淨利潤和規定的上交比例一次申報,出資人單位和省級財政部門在 30 天內完成審核,企業在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上交入庫工作。股利股息收入由出資人單位督促國有控 股企業依法及時制定利潤分配方案,股東(大)會審議決定上年利潤分配方案的時間原則上不晚於當年 9 月底,利潤分配方案通 過後,企業在 30 天內完成申報核定工作,及時按規定上交國有股股息紅利。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 並出具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經出資人單位審核後報送省級 財政部門審定。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企業清算收入、其他國有資 本收益在收益確定後 30 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和上交入庫工作。
第二十七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嚴格按照批覆的預算執行,嚴禁無預算、超預算安排支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確 需調整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省屬國有企業改變產權歸屬或財務隸屬關係的,出資人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預算執行中,新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央轉移支付收入,需出資人單位明確具體實施項目或細化分配的,由出資人單位商省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後下達資金。
第三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批覆的預算支出科目、項目執行,在預算執行中確需作出調整的,按照程式報批後調整執行。費用性支出要嚴格按規定使用,歷年結餘資金要主動交回財政。
第三十一條 省屬國有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合法合規使用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規範賬務處理。
第三十二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超收收入結轉下年使用,短收通過減少當年支出實現平衡。
第六章 決算編制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組織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工作。
第三十四條 出資人單位按照決算統一部署要求和省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本部門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省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各出資人單位報送的決算草案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由省政府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出資人單位批覆並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重點關注貫徹國家重大戰略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收益上交、使用效果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省屬國有企業申報項目時應當圍繞成本、產出、效益等方面設定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目標。出資人單位應當加強績效目標審核,將績效目標設定作為預算申請的前置條件。省級財政部門下達預算時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第三十九條 省屬國有企業按照規定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開展績效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省級財政部門、出資人單位根據需要組織實施重點績效監控。
第四十條 省屬國有企業對照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 自評結果經出資人單位審核後報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出資人單位根據需要對自評結果進行抽查覆核,必要時開展重點績效 評價。
第四十一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結果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安排以後年度預算支出和調整完善有關政策的重要依據。相關單位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
第四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出資人單位應當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相關省屬企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出資人單位加強績效管理 和監督檢查結果套用,對預算執行與績效目標偏離較大、績效評 價結果較差、結轉結餘資金規模較大、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較多的省屬國有企業,按程式調減當年預算或者壓減下一年度預算安排。
第四十四條 省屬國有企業應當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財 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出資人單位應將企業當年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清繳歷年欠繳的國有資本收益以及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 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負責人薪酬掛鈎。省屬國有企業不按規定上交國有資本收益、不及時清繳歷年欠繳國有資本收益、以及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資金效益低下的,省級財政部門聯合出資人單位按規定採取約談整改、通報批評、扣減考核得分等措施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 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市(州)、縣(市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涉及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省屬國有企業,向社保基金分配的劃轉股權收益單獨核算,不納入國有 資本經營預算。
第四十九條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