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契稅徵收管理辦法

《甘肅省契稅徵收管理辦法》是2001年9月2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2023年2月,該辦法正式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契稅徵收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1年9月20日
  • 有效性:已廢止 
辦法廢止,發布信息,全文內容,

辦法廢止

2023年2月17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甘肅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辦法〉等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省政府對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甘肅省契稅徵收管理辦法》予以廢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19號
【生效日期】2001-09-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9號)
《甘肅省契稅徵收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9月11日省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陸浩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全文內容

甘肅省契稅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境內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承受的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房地產轉讓雙方均為納稅人。
第三條契稅的徵收範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其中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下列轉移方式,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和房屋贈與徵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或作價投資、入股的;
(二)以獲獎或者轉移無形資產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三)建設工程轉讓時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實構成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第四條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徵收。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代征或代扣代繳契稅。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徵收契稅。
財政部門可按契稅徵收額的5%提取徵收手續費,代征手續費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契稅稅率為3%。
第六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財政部門參照同類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除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外,房地產轉讓者應當補繳契稅,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權屬的,為所承受部分權屬的成交價格;當部分權屬改為全部權屬時,為全部權屬的成交價格,原已繳納的部分權屬的稅款應予扣除。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又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部門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七條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稅率和計稅依據計算徵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以及用於非營利性的食堂、學生宿舍、實驗室、檔案資料室、庫房、會議室、接待室、圖書館、住院部、體育場所的;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標準面積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占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或補償面積沒有超出規定補償標準的;
(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生產的;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徵的項目。
第九條經批准減征、免徵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減征、免徵契稅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徵的稅款。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
第十一條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的當天,或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契約效力的契約、協定、契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
納稅人因改變用途應補繳已經減征、免徵的稅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納稅申報,並在財政部門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符合減征或免徵契稅規定的,應當辦理減征或免徵契稅手續。
第十三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財政部門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應持契稅完稅免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檔案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納稅人已繳納契稅,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未能實現而申請退稅的,經縣以上財政部門審批退稅。
第十五條契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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