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契稅徵收管理辦法》是2001年9月2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2023年2月,該辦法正式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契稅徵收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1年9月20日
- 有效性:已廢止
《甘肅省契稅徵收管理辦法》是2001年9月2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2023年2月,該辦法正式廢止。
《甘肅省契稅徵收管理辦法》是2001年9月2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2023年2月,該辦法正式廢止。辦法廢止2023年2月17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甘肅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辦法〉等9件政府規章的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徵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雲南、陝西、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四川、甘肅省(自治區...
1927年國民政府公布驗契暫行條例及章程,將契稅劃歸地方收入。1934年國民政府第二次全國財政會議上,通過了《契稅辦法四項》,要求各省整理契稅,規定買契6%,典契3%為稅率高限,附加稅以不超過正稅的一半為原則。至此,契稅稅率在全國統一起來。1940年,國民政府公布《契稅暫行條例》,將稅率改為買契5%,典契3%。19...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前款規定的免徵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
第二十條 徵收機關可以根據徵收管理的需要,委託有關單位代征契稅,具體代征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代征手續費的支付比例,由財政部另行規定。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國務院發布的契稅徵收辦法,取代了1950年的老徵收辦法。以國務院令的形式發布。於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9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條例通過 1997年4月23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江蘇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契約或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契約性質憑證後,承受方應於30日之內繳納契稅,逾期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我市對房產契稅暫實行“半年一清理”辦法。買房契稅滯納金是怎么產生的?
三、甘肅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2009年7月1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57號公布) 四、甘肅省價格監督檢查辦法(2015年7月7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18號修正公布) 五、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7年10月2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27號修正公布) 六、甘肅省契稅徵收管理辦法(2001年9月20日甘肅省人民...
《青海省契稅徵收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的規定,結合青海省實際,制定的辦法。1999年3月26日,《青海省契稅徵收管理辦法》經1999年2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布;2010年12月29日,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6...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大足縣契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是大足縣發布的檔案。第一條 為了加強契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契稅實施細則》)以及《重慶市契稅徵收實施...
契稅減免,應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減免申報表。 第九條 占用耕地1000畝以下的耕地占用稅的減免和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以下的契稅減免,其備案辦法由省級徵收機關制定。 第十條 省級徵收機關應根據備案情況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一條 辦理減免的徵收機關應將辦理情況,定期逐級通報基層徵收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工作。(二)負責貫徹執行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落實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三)負責研究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