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徵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徵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是稅務總局發布的一項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7]176號
【發布日期】1997-11-25
【生效日期】1997-11-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徵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雲南、陝西、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四川、甘肅省(自治區)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就契稅徵收管理中的若干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收機關。契稅徵收機關是主管農業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各級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
二、徵收方式。契稅徵收應當以徵收機關自征為主。目前自征確有困難的地區,經上一級徵收機關批准,可以委託當地房屋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代征。對代征單位,徵收機關應發給委託代征證書,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確保將代徵稅款及時解繳入庫。
三、減稅、免稅。按《條例》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納稅人,可向當地徵收機關書面提出減稅、免稅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徵收機關應在嚴格審核後辦理減稅、免稅手續。代征單位不得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的審批程式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徵收機關具體規定。
四、票證管理。為使征管工作逐步規範化,契稅的納稅申報表、完稅證格式全國統一,具體式樣及有關說明另行規定。徵收中需要的其他有關票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徵收機關統一制定格式和組織印製。
鑒於目前農村地區尚無專門的房屋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徵收機關在對農村地區的房屋產權轉移徵收契稅時,應當在核實有關情況並確認轉移的合法性後,給納稅人核發記載有房屋基本情況、房屋產權轉移情況以及契稅完納情況的“契稅完稅憑證”。在發放房屋所有權證的城鎮地區是否發放“契稅完稅憑證”,由各地省級徵收機關自定。“契稅完稅憑證”的參考格式及有關說明另行下發。
五、會計科目設定。《農業稅收征解會計制度》中契稅收入二級科目調整為:土地出讓、土地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滯納金和罰款收入。
六、徵收經費。徵收經費的來源和管理仍按現行辦法執行。各地對徵收經費要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保證徵收管理工作的開展。
對代征單位,徵收機關可以付給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的支付比例,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他事項
除《條例》、《細則》已有明確規定者外,契稅的徵收管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凡1997年10月1日前已簽訂房地產權屬轉移契約,但未辦理納稅手續的,對其徵稅處理仍按原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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