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關於1999年全國土地證書年檢工作方案
- 發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 發布日期:1999-04-05
- 生效日期:1999-04-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1999年全國土地證書年檢工作方案
(國土資源部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一、指導思想及原則
1999年全國土地證書年檢,要以依法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記制度,維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土地登記地位,講求綜合社會效益為指導,堅持“加強領導,統一部署,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原則,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
1999年全國土地證書年檢,要以依法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記制度,維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土地登記地位,講求綜合社會效益為指導,堅持“加強領導,統一部署,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原則,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
二、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範土地登記行為,整頓土地市場秩序,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做到“憑證管地、持證用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土地登記規則》的有關規定,開展土地證書年檢工作。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範土地登記行為,整頓土地市場秩序,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做到“憑證管地、持證用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土地登記規則》的有關規定,開展土地證書年檢工作。
三、範圍、內容及時間要求
土地證書年檢的範圍:全國城市、建制鎮及獨立工礦區的國有土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在此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適當擴大年檢範圍。
土地證書年檢的內容:
1.查驗本轄區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否辦理了土地登記;
2.查驗土地登記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規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行為或改變用途等是否依法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3.查處土地證書年檢範圍內的違法批地、違法用地行為;
4.查處無證用地;
5.其他事項。
土地證書年檢的時間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1999年6月前完成土地證書年檢的宣傳部署和組織落實工作,並全面開展土地證書年檢工作。2000年2月底前完成土地證書年檢並進行成果匯總、工作總結和成果上報工作。
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將在土地證書年檢期間,檢查指導各地土地證書年檢工作,並在2000年1月至2月,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證書年檢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檢查,3月底前完成全國匯總和工作總結。
土地證書年檢的範圍:全國城市、建制鎮及獨立工礦區的國有土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在此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適當擴大年檢範圍。
土地證書年檢的內容:
1.查驗本轄區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否辦理了土地登記;
2.查驗土地登記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規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行為或改變用途等是否依法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3.查處土地證書年檢範圍內的違法批地、違法用地行為;
4.查處無證用地;
5.其他事項。
土地證書年檢的時間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1999年6月前完成土地證書年檢的宣傳部署和組織落實工作,並全面開展土地證書年檢工作。2000年2月底前完成土地證書年檢並進行成果匯總、工作總結和成果上報工作。
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將在土地證書年檢期間,檢查指導各地土地證書年檢工作,並在2000年1月至2月,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證書年檢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檢查,3月底前完成全國匯總和工作總結。
四、組織實施
土地證書年檢工作,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由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本方案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土地證書年檢實施方案。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要求,制定具體落實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成立土地證書年檢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要親自抓,主管領導具體抓。做到組織落實,人員落實,任務落實,責任落實,經費落實。地籍、土地監察、財務等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土地證書年檢工作,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由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本方案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土地證書年檢實施方案。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要求,制定具體落實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成立土地證書年檢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要親自抓,主管領導具體抓。做到組織落實,人員落實,任務落實,責任落實,經費落實。地籍、土地監察、財務等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五、方法步驟
1.公告
土地證書年檢由原頒發土地證書的人民政府發布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土地證書年檢的範圍;
(2)土地證書年檢區的劃分;
(3)土地證書年檢的時間、地點、期限;
(4)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的證件、材料;
(5)對規定期限內不參加年檢的處罰;
(6)其他有關事項。
2.提交證件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土地證書及有關證件、材料。
3.核對證書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用地者身份後,依據土地登記檔案、圖件等地籍資料,逐證核對,並按照一定順序,分不同情況做好記錄,並填寫《土地證書年檢工作表》的“土地登記欄。
4.實地勘察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持相關土地登記檔案、圖件進行實地核查,核查中發現宗地四至、面積、用途等發生變更的,應對宗地變化內容及原因、依據、問題等情況進行調查並做好記錄。填寫《土地證書年檢工作表》的“實地核查情況”欄。
5.加蓋印章
經核對證書和實地勘察後,由具有土地登記上崗資格的土地登記人員根據土地證書查驗情況在土地證書“記事欄”和土地登記卡“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內填寫土地證書年檢是否合格的意見,並由土地登記人員簽名,註明日期。
(1)土地證書和土地登記卡登記的內容相符並與實際用地情況一致的,土地證書年檢合格,填寫“土地證書年檢合格”。
(2)土地證書、土地登記卡登記的內容與實際用地情況不一致的,土地證書年檢不合格,填寫“土地證書年檢不合格,有關問題待處理”。待土地權利人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土地證書年檢合格後,補填“土地證書年檢合格”。
已查驗的土地證書應在地籍圖(複印件)上逐宗標記,以防遺漏。
6.案件移交
經土地證書年檢查驗出的土地違法案件,地籍部門應及時匯總,並以書面的形式交由土地監察部門處理。地籍部門應將土地違法案件的處理情況填寫在《土地證書年檢工作表》的“違法用地處理情意”欄內。
7.成果匯總
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土地證書年檢工作表》逐級統計、匯總上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國土資源部的土地證書年檢成果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1)土地證書年檢工作總結,內容包括:
①土地證書年檢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部署和開展情況;
②土地證書年檢及重點用地的數據統計及數據分析;
③土地登記進展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及解決措施;
④違法案件特徵及處理情況;
⑤對今后土地登記工作的構想及建議。
(2)土地證書年檢匯總表(盤)
1.公告
土地證書年檢由原頒發土地證書的人民政府發布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土地證書年檢的範圍;
(2)土地證書年檢區的劃分;
(3)土地證書年檢的時間、地點、期限;
(4)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的證件、材料;
(5)對規定期限內不參加年檢的處罰;
(6)其他有關事項。
2.提交證件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土地證書及有關證件、材料。
3.核對證書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用地者身份後,依據土地登記檔案、圖件等地籍資料,逐證核對,並按照一定順序,分不同情況做好記錄,並填寫《土地證書年檢工作表》的“土地登記欄。
4.實地勘察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持相關土地登記檔案、圖件進行實地核查,核查中發現宗地四至、面積、用途等發生變更的,應對宗地變化內容及原因、依據、問題等情況進行調查並做好記錄。填寫《土地證書年檢工作表》的“實地核查情況”欄。
5.加蓋印章
經核對證書和實地勘察後,由具有土地登記上崗資格的土地登記人員根據土地證書查驗情況在土地證書“記事欄”和土地登記卡“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內填寫土地證書年檢是否合格的意見,並由土地登記人員簽名,註明日期。
(1)土地證書和土地登記卡登記的內容相符並與實際用地情況一致的,土地證書年檢合格,填寫“土地證書年檢合格”。
(2)土地證書、土地登記卡登記的內容與實際用地情況不一致的,土地證書年檢不合格,填寫“土地證書年檢不合格,有關問題待處理”。待土地權利人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土地證書年檢合格後,補填“土地證書年檢合格”。
已查驗的土地證書應在地籍圖(複印件)上逐宗標記,以防遺漏。
6.案件移交
經土地證書年檢查驗出的土地違法案件,地籍部門應及時匯總,並以書面的形式交由土地監察部門處理。地籍部門應將土地違法案件的處理情況填寫在《土地證書年檢工作表》的“違法用地處理情意”欄內。
7.成果匯總
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土地證書年檢工作表》逐級統計、匯總上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國土資源部的土地證書年檢成果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1)土地證書年檢工作總結,內容包括:
①土地證書年檢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部署和開展情況;
②土地證書年檢及重點用地的數據統計及數據分析;
③土地登記進展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及解決措施;
④違法案件特徵及處理情況;
⑤對今后土地登記工作的構想及建議。
(2)土地證書年檢匯總表(盤)
六、有關問題的處理
1.土地權利人不按規定時限辦理土地證書年檢手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補辦土地證書年檢手續,限期內仍不補辦的,可報經政府批准,宣布其土地證書無效。
2.土地權利人未辦理土地證書年檢手續或土地證書年檢不合格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以及企業改制、改變用途、商品房出售、房改房過戶等交易行為,不得辦理有關用地審批和土地登記手續。
3.土地使用權轉讓未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先依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規定,按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進行查處後,根據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其土地使用權轉讓無效;
(2)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未辦理有關用地審批手續的,土地權利人必須依法處理並補辦有關用地手續、按規定補交出讓金等土地收益後,方可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3)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並已辦理有關用地審批手續的,可直接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土地使用權按(2)、(3)條轉讓的已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號)和《關於契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31號)的有關規定,將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情況通報當地稅務部門。
4.土地權利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不按規定進行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土地權利人在完備有關法律程式後,方可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按綜合用途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後,土地權利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出讓契約的規定按綜合用途中的單一用途使用土地的,不屬於土地權利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5.在土地證書年檢期間,對1999年4月1日以後按規定已辦理或正在辦理中的變更土地登記,不進行土地證書年檢。但應將變更土地登記後的情況直接填寫在《土地證書年檢工作表》的“土地登記情況”欄內,以便統計、匯總。
6.土地證書年檢中發現土地證書錯登、漏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更正登記,更換土地證書。
7.土地證書年檢中發現土地使用權變更而未及時進行地籍圖變更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對地籍圖進行修測和補測,以保持地籍圖的現勢性。
8.土地證書年檢中發現的違法批地、違法用地案件,依據土地違法案件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9.依法限制土地權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而限制土地權利的,可暫緩土地證書年檢。但應將土地登記的情況填寫在《土地證書年檢工作表》的“土地登記情況”欄內,並在備註欄進行註記。
1.土地權利人不按規定時限辦理土地證書年檢手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補辦土地證書年檢手續,限期內仍不補辦的,可報經政府批准,宣布其土地證書無效。
2.土地權利人未辦理土地證書年檢手續或土地證書年檢不合格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以及企業改制、改變用途、商品房出售、房改房過戶等交易行為,不得辦理有關用地審批和土地登記手續。
3.土地使用權轉讓未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先依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規定,按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進行查處後,根據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其土地使用權轉讓無效;
(2)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未辦理有關用地審批手續的,土地權利人必須依法處理並補辦有關用地手續、按規定補交出讓金等土地收益後,方可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3)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並已辦理有關用地審批手續的,可直接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土地使用權按(2)、(3)條轉讓的已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號)和《關於契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31號)的有關規定,將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情況通報當地稅務部門。
4.土地權利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不按規定進行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土地權利人在完備有關法律程式後,方可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按綜合用途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後,土地權利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出讓契約的規定按綜合用途中的單一用途使用土地的,不屬於土地權利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5.在土地證書年檢期間,對1999年4月1日以後按規定已辦理或正在辦理中的變更土地登記,不進行土地證書年檢。但應將變更土地登記後的情況直接填寫在《土地證書年檢工作表》的“土地登記情況”欄內,以便統計、匯總。
6.土地證書年檢中發現土地證書錯登、漏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更正登記,更換土地證書。
7.土地證書年檢中發現土地使用權變更而未及時進行地籍圖變更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對地籍圖進行修測和補測,以保持地籍圖的現勢性。
8.土地證書年檢中發現的違法批地、違法用地案件,依據土地違法案件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9.依法限制土地權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而限制土地權利的,可暫緩土地證書年檢。但應將土地登記的情況填寫在《土地證書年檢工作表》的“土地登記情況”欄內,並在備註欄進行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