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性
買房辦理產權證書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事,可在具體實踐中,的確存在不少買房忘了辦證的人,甚至還有些人買房後不想辦證。導致購房者買房不辦證的原因較複雜,也不一定都是開發商的問題,比方說,有些買房者買到理想的房子後,重點考慮的是如何裝修、如何確保順利入住的問題,而對於辦理房屋產權證卻不上心,拖得時間長了,就忘了;有些買房者則是比較在意
契稅、
公共維修基金等費用,認為,反正根據契約,房子已經是我的了,辦了證,還要納稅,不辦證則又可以省個上萬元錢,所以根本不打算辦證……其實,不管是什麼原因,買房人即使交了房款,辦理了入住手續,但從法律意義講,房子還是不屬於買房者所有。
《北京市房屋買賣管理暫行規定》中也明確規定:自房屋所有權證簽發之日起,買方始取得房屋所有權。
有產權證和無產權證具體都有什麼區別? 有產權證可以對房屋擁有一定的處分權,沒有產權證的有些權利得不到保護。
沒有房屋產權證的壞處都有些什麼? 如是買的一手房,有
商品房買賣契約來保證利益。如是二手房,則基本不可以買賣,不然利益得不到保障。
辦理程式
首先,購房者要審查
發展商的資格手續是否健全,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五證是否完備。
第二,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
房屋買賣契約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契約》等證件和資料。
第三,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屋產權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第四,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契約》、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第五,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有些地方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商也會提供代辦交易登記、過戶和房地產權證的服務,不過,具體過程基本上都由開發商一手操辦,買房人
控制不了具體的進度,不能及時了解相關情況。因此,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購房者最好能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與開發商一起辦理。
契證
鑒於目前我國農村地區房產交易尚無管理制度和機構的實際情況,為滿足農村地區購房者繳納契稅後要求對房產交易合法性進行確認的需要,便於徵收機關控管稅源,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徵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國稅發〔1997〕176號),現就農村地區
契稅完稅憑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名稱和適用範圍
農村地區契稅納稅人的完稅憑證統一定名為“契證”,適用於未發放“房屋所有權證”的農村地區。
格式和填寫說明
“契證”格式全國統一,證內記載房屋基本情況、產權轉移情況、契稅完稅情況並貼上契稅徵收機關開具的“契稅完稅證”第二聯,具體格式見樣證(另寄)。證內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況和權屬轉移情況部分的內容由徵收機關審核後據實填寫。其中:“轉移方式”欄填寫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或者房屋交換;“用途”欄填寫納稅人取得房屋產權的使用目的;“契約金額”欄填寫房產交易契約(或者其他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中所載明的房屋買賣價格或者所贈與房屋的評估價格;“契約簽訂時間”欄填寫交易雙方訂立契約時所簽署的時間(或者納稅人所取得的其他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上所載明的時間)。訂立契約的雙方簽署時間不一致的,以買方所署時間為準。
(二)完稅情況部分填寫本次契稅的繳納情況。其中:“計稅金額”欄填寫徵收機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之規定所核定的計稅價格。
(三)存根聯由徵收機關依據上述(一)、(二)兩部分內容填寫,其中“備註”欄填寫徵收機關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四)“契稅完稅證貼上處”貼上“契稅完稅證”第二聯。
注意事項
(一)“契證”由縣級契稅徵收機關統一向納稅人開具,作為農村地區契稅納稅人的完稅憑證。徵收機關不得向納稅人收取包括“契證”工本費在內的任何費用。“契證”工本費從提取的契稅徵收經費中開支。
(二)“契證”採用“×契證×字第×號”的編號方法。其中:“×契證×字”中的“×”字分別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和房屋所在地縣(市、區、旗)簡稱;“第×號”中的“×”字為“契證”號碼,編號方法為:年份中的後兩位數字+開具契證的順序號。如山西省
昔陽縣1999年開具的第一本“契證”號碼應為“晉契證昔字第99001號”。
(三)“契證”存根聯與正頁之間的中縫處應當加蓋騎縫章。“契證”存根聯由徵收機關建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
(四)“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契稅徵收機關按總局下發的樣證格式統一印製。證內各欄目尺寸大小、字型規格及紙張的底紋圖案等,可由各地根據需要自定。有關的管理辦法由省級契稅徵收機關制定。
(五)本證從1998年10月1日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