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2023年2月17日甘肅省人民政府廢止的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廢止日期:2023年2月17日
《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2023年2月17日甘肅省人民政府廢止的政府規章。
《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2023年2月17日甘肅省人民政府廢止的政府規章。廢止過程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67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甘肅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辦法〉等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
《甘肅省實施細則》是1985年6月26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製定。第二條 根據《條例》第二條規定,凡在我省繳納產品稅、增值稅...
11、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5年6月26日甘政發〔1985〕118號文發布)第八條修改為:“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地稅局負責解釋。”12、甘肅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7年2月9日甘政發〔1987〕13號文發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屬我省境內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廣東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必須在稅務機關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期限內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如果納稅人違反了增值稅、消費稅、二稅條例的有關規定,稅務部門對其追...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納稅人,是指從事生產、經營並按規定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經營...
(三)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四)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納稅人的財務、會計...
雲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85年4月9日雲政發〔1985〕49號公布 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97號)對該檔案內容作出修改。《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六)根據條例第七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
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適應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2010年全面清理省政府規章的基礎上,經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決定對《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等18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改,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