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雲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雲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雲南省人民政府1985年公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雲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85年4月9日雲政發〔1985〕49號公布 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97號)對該檔案內容作出修改。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63號)對該檔案內容作出修改。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納稅人,是指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徵收。
第四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市區,是指省轄市、縣級市的市區;縣城是指縣城城區;鎮是指建制鎮。
省轄市的縣按一般縣的規定辦理。
繳費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城市市區、縣城城區和鎮的區域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市鎮建設規劃確定。
第五條 按稅收管理體制報經批准給予減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同時給予減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六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管理、納稅環節、獎懲等事項,都依照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條例》和本實施細則均適用於內地和邊疆民族地區。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授權雲南省稅務局辦理。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從1985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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