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在2004.02.27由國務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
  • 頒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頒布時間:2004.02.27
  • 實施時間:2004.02.27
國家稅務總局:
你局《關於明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扣繳義務人的請示》(國稅發[2004]14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中的“徵收、管理”,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一律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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