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維護建設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貴陽市城市維護建設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貴陽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市維護建設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5年3月23日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築發[1985]4號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城市維護建設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985年3月23日築發〔1985〕4號)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貴州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包括臨時經營稅,下同)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乘以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第四條我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一)納稅人在城區範圍內的,稅率為7%;
(二)納稅人在郊區鎮的,稅率為5%;
(三)納稅人不在城區、郊區鎮的,稅率為1%。
第五條按稅法規定,實行代扣代交零售環節營業稅的批發單位,代扣代交營業稅的交通、建材、建築部門等部門和代扣產品稅的企業,按代扣代交所在地的適用稅率代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六條生產高稅率產品的企業,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有困難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給予適當減稅照顧。
第七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都依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後,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再向納稅人攤派資金或實物。遇到攤派情況,納稅人有權拒絕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198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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