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修正案

《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修正案》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修正案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二條修改為:“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二、文中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修改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三、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海關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的進口產品,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刪去第三款。
四、第四條修改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按行政區劃依據納稅人所在地確定。納稅人所在地,系指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所在地。
委託代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委託代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單位所在地的稅率。”
五、刪去第五條第一款。
六、第六條修改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保證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城鎮以外地區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專用於鄉(鎮)的維護建設。具體使用範圍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安排。個別需要省調劑使用的,調劑使用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制定;各設區的市需要內部調劑使用的,由設區的市自定,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七、刪去第七條。
八、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並將“稅務機關”修改為“地方稅務機關”。
九、刪去第九條。
十、第十條改為第八條,並刪去“本細則公布前,當年已經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包括一九八五年繳納的,屬於以前年度的稅款)的,除集貿市場的稅收和代征、代扣、代收代繳的稅款外,均應按規定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十一、根據以上修改,對本細則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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