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頒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的通知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頒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的通知在1985.09.10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頒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5年09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9月10日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實施細則,計算公式,

實施細則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發給你們,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納稅人,是指從事生產、經營並按規定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經營者和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部隊等一切單位和個人。
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按規定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包括臨時經營稅)的個體商販及僕人,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計算公式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實際繳納的產品稅額+增值稅稅額+營業稅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實際定期定額管理,採用綜合負擔率納稅的納稅人,只就其實際負擔的產品稅稅額、增值稅稅額、營業稅稅額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率如下: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或在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稅率為百分之五;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稅率為百分之一。這裡所說的“市”是指國務院批准建制的城市;“縣城”是指縣政府所在地的鎮;“建制鎮”是指經過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鎮。市區、縣城、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第五條 納稅人所在地與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納稅地不在同一地的,除有特殊規定者外,應按納稅地的適用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六條 稅務機關委託代征單位代征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也同時委託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海關代征進口產品的產品稅、增值稅,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出口產品按規定退還已納的產品稅、增值稅,但不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七條 按政策或經批准給予納稅人減征、免徵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同時減征、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在被查補產品、增值稅、營業稅時,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納稅人錯納多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經申請批准退還的,同時退還錯納多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納稅額作為計稅依據並與上述各稅同時徵收的,故一般不予減免稅。但個別納稅人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給予減征、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照顧。
第八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要保證用於本地的城市、鄉鎮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具體安排由城建主管部門作計畫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授權自治區稅務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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