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教育費附加作為教育經費來源的一條重要渠道,實行專款專用,用於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4]21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4]21號
【發布日期】1994-03-30
【生效日期】1994-03-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4]21號
【發布日期】1994-03-30
【生效日期】1994-03-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
(1994年3月30日桂政發〔1994〕21號)
現將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1994]2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凡在我區行政轄區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要按國家新的教育費附加率3%的規定依法、及時繳納教育費附加。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按國務院緊急通知精神執行新的“三稅”附加率後,自治區人民政府桂政發[1991]48號檔案關於開徵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教育費附加的規定即同時停止執行。
二、教育費附加按國家規定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為支持我區教育事業的發展,我區各級稅務部門應按新的附加率及時、足額徵收教育費附加。凡不按國家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的單位和個人,除應按規定補征足額的教育費附加外,稅務部門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在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具體使用管理辦法以未下達前,我區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上繳財政金庫,各級財政部門按先收後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定期撥付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安排使用。
四、教育費附加作為教育經費來源的一條重要渠道,實行專款專用,用於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