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1985年6月26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1985年6月26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門類:稅務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 根據《條例》第二條規定,凡在我省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三條 《條例》第三條所規定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只要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中的任何一個稅種,即以此稅種繳納的稅額為計稅依據;如同時繳納上述三種稅的,則應按三種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條例》規定,在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四條 適用的稅率
一、《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市區,是指國家批准的建制市。我省是指蘭州市、金昌市、嘉峪關市、天水市、白銀市、平涼市、臨夏市、玉門市、武威市、西峰市、張掖市、酒泉市,以及這些市的郊區,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七。
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縣城、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鎮,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及郊區,適用稅率為5%。
甘肅礦區比照縣城、鎮,適用稅率為5%。
三、《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是指在市區、縣城或鎮以外農村的納稅單位或個人,適用稅率為1%。
第五條 今後凡由國務院批准新建的市、省人民政府新批准的建制鎮,從批准的月份起按第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管理、納稅地點、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按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條例》、細則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使用範圍,按照《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用於城市、縣城、鄉、鎮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使用辦法由省財政廳、建設廳另行商定後,聯合下文執行。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授權甘肅省稅務局。
第九條 本《細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
你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甘政發[1985]118號)收悉。其中第四條第三款中“甘肅礦區比照縣城、鎮,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五”的條文,與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的有關檔案規定不盡一致。
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財政部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暫行條例的規定,以(85)財稅字第069號文明確:納稅人所在地為工礦區的,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別按照百分之七、百分之五、百分之一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因此,礦區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不應一律規定為百分之五。為了有利於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順利貫徹執行,請你省按國務院及財政部檔案的規定改正過來。

修訂信息

1985年6月26日甘肅省人民政府檔案甘政發[1985]118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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