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5-04-23
- 生效日期:1985-01-01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4-23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市區”、“縣城”、“鎮”的範圍均包括郊區,郊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中文名 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發布日期 1985-04-23 生效日期 1985-01...
第八條 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後,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再向納稅人攤派資金或物資。遇到攤派情況,納稅人有權拒絕執行。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並送財政部備案。第十條 本條例自1985年度起...
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別規定為:市區7%,縣城和鎮5%,鄉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適用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城建稅是根據城市維護建設...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發布的《...
你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甘政發[1985]118號)收悉。其中第四條第三款中“甘肅礦區比照縣城、鎮,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五”的條文,與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的有關檔案規定不盡一致。國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9條規定,制定《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於1985年5月20日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修訂。《實施細則》共8條,自...
《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省人民政府已以蘇政發[1985]60號通知頒布。現將我市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市區的範圍,包括棲霞、雨花台、浦口、大廠區。在此範圍內的鄉鎮企業、農民個體經營戶、農民...
十、第十條改為第八條,並刪去“本細則公布前,當年已經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包括一九八五年繳納的,屬於以前年度的稅款)的,除集貿市場的稅收和代征、代扣、代收代繳的稅款外,均應按規定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十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是國務院於2011年01月08日發布,自1985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1985年02月08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1年...
貴州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 (1985年3月13日黔府〔1985〕20號)章程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開徵範圍,在城市、縣城和農村開徵。城市:指經國務院...
包括一九八五年繳納的,屬於以前年度的稅款)的,除集貿市場的稅收和代征、代扣、代收代繳的稅款外,均應按規定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十一、根據以上修改,對本細則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安徽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 (1985年3月12日皖政〔1985〕26號)第一條本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製定。第二條《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納稅人,是指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
河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河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 (1985年3月27日)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規定,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凡應交納產品稅、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