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3-12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安徽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
(1985年3月12日皖政〔1985〕26號)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納稅人,是指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交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不包括經批准減、免的稅額。
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與徵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開一張稅票,分稅計算,同時交庫。
第四條我省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規定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省轄市、地轄市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納稅人所在地範圍的劃分,原則上以行政區劃為準。對城市的市區與非市區,縣城、建制鎮與非縣城、建制鎮的具體劃分,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凡納稅人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月稅額不超過一元的,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六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根據《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所取得的收入,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開支範圍,編制市、縣、鄉、鎮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年度計畫,統籌安排,專款專用,不準挪用。
第八條自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稅之日起,除城市公用事業附加,仍按有關規定繼續執行外,原規定用於城市維護和建設,從上年工商利潤中提取百分之五,工商稅附加百分之一和國撥城市維護費等三種辦法即停止執行。
第九條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擅自提價或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違反者,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第十條本細則授權省稅務局解釋。
第十一條本細則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