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暫行辦法

安徽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暫行辦法是2006年出台的規定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暫行辦法
  • 適用範圍:安徽省
  • 正文條數:16
  • 出台時間:2006年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工作,堵塞收入漏洞,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範圍內出租私有房屋的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所涉及的營業稅、房產稅等稅種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出租房屋的個人,為房屋租賃業稅收的納稅義務人。將承租的房屋轉手再出租的,對轉租人不徵收房產稅。
第四條 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應稅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形式的收入。同一納稅人出租兩處及兩處以上房屋的,其收入應合併計算。
第五條 個人出租房屋,營業稅稅率為5%,房產稅稅率為12%。其中:個人出租住房,營業稅稅率減為3%,房產稅稅率減為4%。
第六條 個人出租房屋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租賃契約或協定的,主管地稅機關可據此徵收稅款。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不能或拒不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房屋租賃契約、協定等納稅資料的;
(二)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從事出租房屋的個人,應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八條 各級地稅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可自行徵收個人出租房屋的各項稅收,也可委託房管部門、街道、流動人員管理機構等代征個人出租房屋有關稅收,並按規定發給委託代征證書和支付代征手續費。同時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代征單位的檢查、監督、指導,並負責對代征單位的辦稅人員進行相應的業務輔導和培訓,及時提供代徵稅款所需的各種稅收票證。
第九條 對納稅人的房屋租賃情況,主管地稅機關應建立戶管台帳,收集、歸檔管理與房屋出租稅收有關的資料。主要內容包括:房屋出租業戶名稱、住址、出租房屋類型、坐落地點、房屋面積、出租收入以及承租業戶名稱、從事行業等。征管軟體中已錄入納稅人相關資料信息的,各地應積極加以運用。
第十條 地稅機關應加強房屋租賃稅收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房屋租賃稅源資料庫建設,運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納稅評估軟體系統和稅收執法系統,加強稅收管理、分析和監控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建立協稅護稅網路,加強與房管、公安、工商等部門的聯繫和溝通,建立信息交換制度,做好房屋出租的稅源動態監控和管理,為稅收徵收管理提供基礎資料。
第十二條 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十三條 納稅人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及其他費(基金)和未盡事宜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納稅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後,原安徽省人民政府稅務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若干政策問題的補充規定》(稅地字[1993]320號)第六條、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印發的《安徽省房地產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皖地稅[2005]76號)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房產稅按差額徵收”的有關規定以及安徽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422號)補充規定第一條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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