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21號 《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1999年8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王太華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房屋租賃行為,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從事房屋租賃活動,實施對房屋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及其附屬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一)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作、合夥經營,不參與管理,不承擔風險而獲取收益的;
(二)出租房層內的營業場地、櫃檯或者櫥窗的;
(三)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
(二)產權有爭議或者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已作為資產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影響使用安全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自願、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城市房屋租賃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行署和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租賃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參照房屋租賃契約示範文本簽訂房屋租賃契約。
第八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一)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自房屋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備案;
(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下的,自房屋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申請登記備案。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契約;
(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證明房屋產權、使用權合法的有效證件;
(三)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須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材料;
(五)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須提供房屋產權人委託代管、授權出租的證明材料;
(六)出租已抵押的房屋,須提供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到登記備案申請後,應當在10日內進行審查,予以登記備案;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備案申請,不予登記備案,並書面答覆申請人。房地產管理部門超過登記備案期限不作答覆的,視為同意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契約變更或者解除的,當事人應當在10日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契約,並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出租人出租房屋,應當如實申報租金,並依法繳納有關稅、費。
第十五條 出租人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而出租房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登記備案,並及時通知同級稅務機關;經稅務機關查實,房屋租賃當事人偷稅、逃稅的,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出租,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罰款不超過3萬元。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違反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集體所有的土地範圍內以及規劃區外國有土地範圍內從事房屋租賃活動,實施對房屋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
(1999年12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房屋租賃行為,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從事房屋租賃活動,實施對房屋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及其附屬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一)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作、合夥經營,不參與管理,不承擔風險而獲取收益的;
(二)出租房屋內的營業場地、櫃檯或者櫥窗的;
(三)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
(二)產權有爭議或者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已作為資產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影響使用安全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自願、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城市房屋租賃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租賃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參照房屋租賃契約示範文本簽訂房屋租賃契約。
第八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一)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自房屋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備案;
(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下的,自房屋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申請登記備案。
第九條 當事人雙方應當自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和租賃契約等檔案,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到登記備案申請後,應當在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備案申請,予以登記備案;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備案申請,不予登記備案,並書面答覆申請人。房地產管理部門超過登記備案期限不作答覆的,視為同意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契約變更或者解除的,當事人應當在10日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契約,並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出租人出租房屋,應當如實申報租金,並依法繳納有關稅、費。
第十五條 出租人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而出租房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登記備案,並及時通知同級稅務機關;經稅務機關查實,房屋租賃當事人偷稅、逃稅的,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出租,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罰款不超過3萬元。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違反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集體所有的土地範圍內以及規劃區外國有土地範圍內從事房屋租賃活動,實施對房屋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