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資金預算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預算管理辦法》。執行日期為1989年01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維護建設資金預算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財政部
  • 文 號:財地字[89]1號
  • 發布日期:198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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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發文單位

:財政部

文 號

:財地字[89]1號

發布日期

:1989-01-12

執行日期

:1989-01-01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列入財政預算支出的專項撥款;
(二)按國家規定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
(三)按國家規定徵收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收入;
(四)按國家規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設施有償使用收入;
(五)按國家規定徵收的超標排污費收入和城市水資源費收入;
(六)法律法規、規章允許地方人民政府籌集的其他用於城市維護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實行就地徵收,就地使用的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對於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較多的地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其適當集中一部分,在地區之間調劑使用。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包括對城市的道路、橋涵、排水、防洪堤壩、公共污水處理等市政工程設施,園林、苗圃、公共綠地等園林綠化設施,公共廁所、清運垃圾、街道灑水、掃雪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城市路燈等公共設施,城市公共環境保護設施,城市交通管理設施,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以及城市園林界內文物的維護補助。
(二)城市公管房屋的維修,包括對房管部門管理的公房維修和城市中國小校舍的維修補助。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在保證上述各項設施得到正常維護的情況下,也可用於有關城市公用設施的小型基建投資。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列舉的市政公用設施,其所需的基本建設投資,應當按照國務院批准的《關於投資管理體制的近期改革方案》的規定,納入地方各級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不得擠占城市維護建設資金。

第六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收支,一律實行專項預算管理。
公共運輸、供水、煤氣、集中供熱、市政工程施工、市內水源管理、規劃設計等市政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預算,單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不屬於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收支的專項預算管理範圍。

第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籌集、分配(商有關部門)和監督管理。
地方城市建設、公安、環境保護、教育等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計畫,納入年度地方事業單位預算和部門的預算外資金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年度專項預算,由各級財政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年度預算支出指標。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年度預算支出指標,編制年度支出預算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執行。

第九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年終結餘,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預算、決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年初報預算,執行有報表,年終編決算。
有關具體制度,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制定。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將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用於城市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急需方面,杜絕鋪張浪費。
各有關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應充分利用自身的條件,發展生產服務事業,按規定積極組織收入,逐年減少財政補貼。同時,要嚴格實行定員定額,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增加生產性投入,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8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和各地區、各部門過去的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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