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費

城市維護費是指國家預算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地方機動財力等安排的用於城市公用事業、公共設施維護與建設的支出。範圍包括城市的道路、橋樑、給水、排水、供氣、供熱、公共污水處理、防洪堤壩、城市交通管理、消防、路燈等公共設施的維護費;園林、苗圃、公共綠化地等綠化設施維護費;公共廁所、清掃垃圾、街道灑水、掃雪等公共環境衛生補助費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維護費
  • 資金用途:城鎮公共設施公用事業維護和建設
  • 使用範圍:包括城鎮道路橋涵排水防洪堤壩等
  • 提供資金單位:中國國家財政
正文,

正文

資金來源 1962年,大、中城市根據國務院決定開始徵收工商業附加(即工商統一稅附加1%和工商所得稅附加1%)、公用事業附加和城市房地產稅,專門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公共設施等的維修和保養,由此形成城市維護費的專項資金來源。1973年,工商稅制改革,將原來隨同工商統一稅徵收1%的地方附加,改為從新的工商稅收入中按月提取1%;原隨同工商所得稅徵收的1%附加,仍由納稅單位隨正稅繳納;原由城市房地產稅解決的城市維護費,改為由國家預算安排,並按照每年大體增長5%的幅度由中央財政逐年列支,稱為國撥城市維護費。1979年起,城市維護費的開徵範圍擴大到工業集中的縣鎮和工礦區,同時在47個城市中試行從上年工商利潤中提取5%作為城市維護建設資金,1984年擴大到137個城市。這樣,城市維護費的資金來源包括:①工商稅附加;②工商所得稅附加;③公用事業附加;④國撥城市維護費;⑤工商利潤5%。1985年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同時取消了工商稅附加、國撥城市維護費和從工商利潤中提取5%的規定。同年,在調整集體企業所得稅稅率時,停徵了工商所得稅附加。上述制度改變後,城市維護費的資金來源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公用事業附加,以及中央、地方用機動財力安排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
使用範圍包括污水處理等市政工程設施;園林苗圃、公共綠地、風景綠地等園林綠化設施;公共廁所、清掃垃圾糞便、街道灑水、掃雪等環境衛生設施;公用消防、公安交通、標誌設施、自來水、集中供熱等公用事業的維護。按照國家政策的規定,城市中的部分房屋和中國小校舍維修資金也在城市維護費中開支。該項費用實行專款專用,以收定支;結餘可以用於城市建設中的小型基本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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