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城市維護費使用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城市維護費使用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城市維護費使用管理規定》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布,自1980年8月7日起生效。

廢止文號:黑政辦發(2002)40號

失效日期:2002-8-1

黑龍江省城市維護費使用管理規定(1980年8月7日黑政發〔1980〕167號檔案)為了進一步加強城市維護費的使用管理工作,明確城市維護費的安排和使用由各級建委或城建部門統一歸口,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有計畫、有步驟地改善城市公共設施,以及把現有城市建設各項設施維修養護好,使用管理好,根據中共中央〔1978〕13號檔案和國家計委、建委、財政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關於加強城市維護費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委一九七八年五十八次常委擴大會議、省革委五十五次辦公會議和一九八0年省政府十八次常務會議精神,特做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城市維護費使用管理規定
  • 外文名:Regulations on the use of urban maintenance fee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 地點:黑龍江省
  • 發布時間:1980年8月7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失效時間:2002年8月1日
  •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0]167號
  • 廢止文號:黑政辦發(2002)40號
檔案背景,主要內容,

檔案背景

黑龍江省城市維護費使用管理規定(1980年8月7日黑政發〔1980〕167號檔案)為了進一步加強城市維護費的使用管理工作,明確城市維護費的安排和使用由各級建委或城建部門統一歸口,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有計畫、有步驟地改善城市公共設施,以及把現有城市建設各項設施維修養護好,使用管理好,根據中共中央〔1978〕13號檔案和國家計委、建委、財政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關於加強城市維護費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委一九七八年五十八次常委擴大會議、省革委五十五次辦公會議和一九八0年省政府十八次常務會議精神,特做如下規定:

主要內容

城市維護費的資金來源
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從“工商稅”收入中提取的百分之一和隨同“工商所得稅”徵收的百分之一;國家預算撥款。
城市維護費的使用範圍
市政工程設施:系指城市道路、橋涵、防洪堤壩、排水管渠、路燈等維修養護。
城市公用事業:系指城市自來水、公共運輸(公共汽車、無軌及有軌電車、出租汽車、輪渡)、煤氣(含液化氣)及供熱等。城市公用事業企業的設備、管道、車輛、船隻等的經常保養、小修、中修應攤入成本開支。大修由大修理基金開支。大修理資金不足的,由城市維護費中予以補助。
城市公用房屋維修:系指城市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房。這部分房屋的維修養護,應貫徹“以租養房”的原則,租金不得挪用,其不足部分,由城市維護費中可給予補助。
城市公共設施:系指城市園林綠化、垃圾清掃、公共廁所、街道灑水、交通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的設定和維修,及消防車輛的購置。上述各項,凡是有收入的事業單位,應首先在事業收入中解決維修養護費用,不足部分由城市維護費中予以補助。
城市中國小校舍修繕補助。
直接為城市建設服務的技術後方設施維護補助和為城市建設服務的勘測、規劃、科研事業的補貼。
廠礦企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的自來水水源、道路排水房屋等設施的維修費用,由各企事業單位自行解決,不得由城市維護費中支付。
城市維護費是城市的專項維護資金。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使用,不準挪作他用,不準任意擴大開支範圍,不準用城市維護費修建樓堂館所。違犯者要追究領導責任,情節嚴重者按違犯財經紀律論處。
使用的原則
城市維護費的使用,要認真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和自力更生的精神,少花錢多辦事,使有限的資金髮揮更大的效益。在規定的範圍內,按下列原則安排:
統一規劃,保證重點,因地制宜,分期分批解決當前急需的問題。
重點用於規定使用範圍內的原有設施的維修、養護,延長各項設施的使用年限,在確保維修的前提下,確有餘力,可以安排一些城市建設急需的小型基本建設工程和施工機具、設備購置,但要從嚴掌握。
新建工程,要納入年度自籌資金基本建設規劃,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
使用城市維護費的單位,要嚴格遵守已批准的計畫,指定專人,加強管理,節約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城市維護費的財務監督。
城市維護費的使用管理許可權
城市維護費由各級城市建設部門歸口管理。計畫、財政、城建等部門要密切合作。
城市維護費的分配計畫。由市、縣建委或城建主管部門按上述規定使用範圍會同計畫、財政部門編制,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 城市維護費的收支,統一納入地方財政的總預算和總決算。
為了正確反映城市維護費的收支情況,考核使用效果,各地應單獨編制城市維護費的收支預算和決算送交當地財政部門監督執行,報省城建局、財政局備查。城市維護費的年度結餘款,可結轉下年使用。
城市維護所需材料設備
按中央一九七八年十三號檔案規定,各地要列入計畫,並撥交給城建部門掌握使用。
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執行,在執行中如與過去省有關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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