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保全服務公司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保全服務公司管理規定》在1991.01.17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保全服務公司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1.17
  • 實施時間:1991.01.1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章 保全人員,第四章 保全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五章 裝備和經費,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全服務公司的管理,保障保全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全服務公司是擔負社會治安防範任務的服務型企業,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其主要任務是,為單位和個人提供人身、財產安全服務,為安全技術防範提供設計、安裝、諮詢和維修服務,並經營與安全服務有關的防盜、報警等安全器材。
第三條 保全服務公司所有制的性質,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和可能確定。但提倡鼓勵發展集體所有制的保全服務公司。
第四條 本省境內的保全服務公司,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五條 保全服務公司提供安全服務,以自願有償為原則,以客戶至上,信譽第一,遵守契約,安全優質服務為宗旨。
第六條 保全服務公司的主管部門是公安機關,其業務活動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保全服務公司為客戶提供安全服務,應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省、市、縣和鐵路、林業系統根據需要可設立保全服務公司。但一個市、縣只可設一個保全服務公司,設區的城市也可設立區保全服務公司。
第九條 設立保全服務公司應有一定的註冊資金。註冊資金可由主管部門撥款,也可自籌解決。
第十條 縣(市、區)設立保全服務公司,應經市(地區)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報省公安廳審批;省轄市設立保全服務公司,直接報省公安廳審批,持批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併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後,方可營業。
第十一條 各級保全服務公司設經理、副經理,實行經理負責制。經理是企業法人代表。經理由主管公安機關任命。
第十二條 保全服務公司內部機構的設定和部門負責人由經理確定。

第三章 保全人員

第十三條 全民所有制保全服務公司的保全人員,實行全民契約制,可從符合條件的在職人員或退伍軍人中選配,不足部分可面向社會公開招收。招收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集體所有制的保全服務公司可向社會公開招聘。招聘辦法可參照全民契約制的招工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保全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可靠,作風正派,熱愛保全服務工作;
(二)具有高中文化程度;
(三)年齡十八歲至三十五歲;
(四)身體健康,五官端正,口齒清楚,男身高一米七0以上,女身高一米六0以上。
(五)無前科劣跡。
第十五條 保全服務公司應與招收招聘的保全人員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併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到勞動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保全人員執行任務時,應著統一的服裝,佩戴統一的標誌,持統一的身份證件和統一規定的防衛器械。
第十七條 保全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保守國家機密和保全服務業務的秘密;
(三)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四)堅守崗位,提高警惕,盡職盡責;
(五)著裝整齊,舉止端莊,非執勤時間不準著工作服上街;
(六)文明執勤,禮貌待人,嚴禁打人、罵人,侮辱人格;
(七)執勤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
(八)執勤時不準行使公安人員的職權,不準飲酒、賭博或借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九)不準動用客戶的財物。
第十八條 新招收招聘的保全人員上崗前應接受一個月至三個月的教育訓練,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執行保全任務。
教育訓練由主管公安機關統一安排,訓練期間,學員集中食宿。
第十九條 保全服務公司每年應對保全人員進行一次崗位輪訓,不斷提高其政治、業務素質。

第四章 保全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保全人員按照契約依法維護社會治安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撓。
第二十一條 執行任務的保全人員在人身遭到暴力襲擊時,可使用規定的防衛器械進行自衛,但應以制服雙方為限。
第二十二條 保全人員執行任務時,發現違法犯罪分子作案,應及時制止,並扭送公安機關。但不準以任何藉口實施拘留、關押、搜查、審訊或沒收財物等行為。
第二十三條 保全人員發現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時,應配合公安機關保護現場,維持秩序並積極提供線索,但不準進行偵查工作。

第五章 裝備和經費

第二十四條 保全有償服務費用的標準,由省公安廳報省物價局批准。保全服務公司收取費用時,必須使用稅務機關規定的統一發票。
第二十五條 保全服務公司應設立人身保險基金,用於因公負傷、致殘、犧牲的保全人員的撫恤。
第二十六條 保全服裝、裝備實行統一管理,由省保全服務公司統一製作和發放。
第二十七條 保全服裝、裝備只限於保全人員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準仿製、銷售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保全服務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配備統一的交通、通訊、報警裝備,但不準配備警(軍)用槍枝、電警棍、手銬。
第二十九條 保全服務公司所需交通工具,由省公安廳統一管理,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保全服務公司對成績突出的保全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有突出貢獻的保全人員,或在執行任務中負傷、致殘、犧牲的保全人員,由公安機關按《黑龍江省維護社會治安有功人員獎勵撫恤規定》給予獎勵或撫恤。
第三十二條 保全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保全服務公司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記過、罰款、留用察看、解除契約等處罰,並記入本人檔案;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與有關法律、法規牴觸時,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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