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資金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是由國家專門法令開闢資金來源用於城市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維護與建設的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85年2月3日發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單位與個人都必須依照上述條例規定交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該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稅額為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額同時交納。納稅人所在市區的稅率為7%; 在縣城、鎮的為5% ; 不在上述地方的為1%。該項資金具體由地方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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