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三稅
- 國籍:中國
- 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 稅率:7%
城建稅,納稅人,稅率,計稅方法,納稅地點,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徵收範圍,納稅人,稅率,計稅依據,計算和徵收,預征方法,
城建稅
納稅人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建稅的納稅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
稅率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計稅方法
城建稅以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稅依據X適用稅率
納稅地點
一般規定,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地點,就是城建稅的納稅地點。
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以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繳納人,以繳納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按1% 的徵收率,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但對從事生產捲菸和經營菸葉的單位,減半徵收教育費附加;對農村、鄉鎮企業由鄉人民政府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的,不另徵收教育費附加;對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按實際繳納的臨時經營營業稅或產品稅稅額徵收教育費附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對由於減、兔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各地可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應退回已征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的繳納環節和地點,原則上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一樣。除鐵道部、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等匯總繳納營業稅的單位集中向國家稅務局繳納外,其餘的單位和個人,均向其所在地銀行繳納。對國營和集體批發企業和其他企業,在批發環節代扣代繳零售環節或臨時經營營業稅時,不扣繳教育費附加,而由納稅單位或個人回到其所在地申報繳納。如果必須實行代扣代繳的,只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內的納稅人回原地申報。
教育費附加,一律在企業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繳納後存入同級教育部門在各級銀行設立的“教育費附加專戶”。因此,教育費附加,應按專項資產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地方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由教育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用於改善中國小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鐵道部、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保險總公司等匯總繳納營業稅的單位集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得財政同意後,用於基礎教育的薄弱環節。國家決定徵收教育費附加,並以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這不僅使教育經費有了穩定的資金來源,而且可以隨著社會經濟的增長而不斷增長,對於我國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1990年8月1日的稅改中,規定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2%,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對從事生產捲菸和經營菸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徵收教育費附加。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
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教育費附加改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和個人實際繳納的上述三種稅的稅額附征,附加率改為3%,地方加收地方教育費附加,按1%收取。
2005年09月24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刪去第三條第二款。將第三條修改為:“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本決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土地增值稅
徵收範圍
凡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均屬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國有土地,是指由國家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按現行規定集體土地需要由國家徵用後才能出售或轉讓。地上的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附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上的不能移動或一經移動即遭到破壞的物品。徵稅範圍不包括房地產權屬雖然轉移、但未取得收入的行為,如:繼承、贈與等無償轉讓,也不包括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
納稅人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分企業經濟性質,不分內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也不論中國公民個人還是外籍個人,包括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凡轉讓國有土地、地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均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都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率
土地增值稅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計征,稅率表如下:
稅級 級 距 稅率 速算扣除係數
計稅依據
(一)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
(二)扣除項目金額
1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有關費用,是指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為辦理有關手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登記、過戶手續費。
2 .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
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這些成本允許按實際發生數扣除。
3 .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
開發費用即於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根據不同情況,按兩種辦法計算扣除。
( 2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單獨計算,而應併入房地產開發費用中一併計算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地價款與開發成本之和的 10 %計算扣除。
4 .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5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6 .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地價款與開發成本金額之和加計 20 %的扣除。但是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在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不得加計扣除。
對舊房、建築物的銷售可扣除評估費用。
計算和徵收
(一)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1 、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售新建房以及配套設施應納稅額計算
( 1 )計算土地增值額
( 2 )計算土地增值率
( 3 )計算應納稅額
2 、出售舊房應納稅額的計算
評估價確認
3 、特殊售房方式應納稅的計算
( 1 )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後,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
( 2 )採用預收方式出售商品房的。
(二)土地增值稅的徵收
1 .納稅申報
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契約簽訂後 7 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契約、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對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每次轉讓後申報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可按季在季後 10 日內辦理納稅申報。
對預售商品房的納稅人,在簽訂預售契約 7 日內,也必須到稅務機關備案,並提供有關資料。
2 .納稅地點
土地增值稅由房地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所謂“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座落地。
預征方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我省確定了土地增值稅的預征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