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1985年6月26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1985年6月26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門類:稅務
《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1985年6月26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1985年6月26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第一條 本細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製定。第二條 根據《條...
《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2023年2月17日甘肅省人民政府廢止的政府規章。廢止過程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67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甘肅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辦法〉等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3年2月15日...
11、甘肅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5年6月26日甘政發〔1985〕118號文發布)第八條修改為:“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地稅局負責解釋。”12、甘肅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7年2月9日甘政發〔1987〕13號文發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屬我省境內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
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在2004.02.27由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中文名 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 頒布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 頒布時間 ...
城市維護建設稅,又稱城建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征的一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徵:一、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同時繳納;二、加強城市的維護...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內曾用於種植農作物的...
四、《甘肅省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1997年1月13日省政府令第22號。中文名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甘肅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實施細則》等1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頒布單位 甘肅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2.07.09 實施...
第一條 本細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製定。第二條 凡在本省屬房產稅開徵範圍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繳納房產稅。第三條 房產稅由單位或個人申報,當地稅務...
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
(三)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四)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納稅人的財務、會計...
甘肅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占用...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六)根據條例第七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徵收房產稅。上述關於房地產的兩個稅收條例僅適用於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內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