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
- 發布部門:河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1985-01-01
- 發布日期:1985-03-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省、地轄市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暫定水冶、明港兩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城市郊區、縣城城郊的國營企業,稅率分別為百分之七和百分之五。
四、工礦區內的企業,稅率為百分之五。
五、凡是不在上述一、二、三、四項範圍內的企業,稅率為百分之一。
六、市區與郊區、縣城與城郊以及工礦區的劃分,由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省備案。
一、納稅人在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同時,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但對實行批發扣稅的,應由扣稅單位按照當地稅率,在扣交營業稅的同時扣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從事臨時經營的,在經營所在地就地繳納。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照顧的,也同時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納稅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務機關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時,對其滯納稅款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亦應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四、納稅人偷、漏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被稅務機關按規定處以罰款時,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亦同樣處以罰款。
五、對民眾檢舉偷漏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案件,需要按照罰款或補繳的稅款給予提取獎勵的,其罰補稅款亦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