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契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契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契稅實施細則》)以及《重慶市契稅徵收實施辦法》(渝府〔1998〕28號令)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縣範圍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契稅。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第四條本縣契稅稅率為3%(個人購買普通住宅減半徵收)。
第五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六條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稅率和第五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第七條契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讓契約或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八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到縣財政局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的契稅徵收點或各街鎮鄉財政所辦理納稅申報,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九條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徵契稅條件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或者取得其他合法憑證後10日內,到縣財政局申請辦理減征或者免徵契稅手續。
第十條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重慶市財政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一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財政徵收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證。
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證或者契稅減征、免徵、延期繳納手續,依法向國土房屋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證或者契稅減征、免徵、延期繳納手續的,國土房屋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國土房屋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徵收契稅,及時提供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有關土地和房屋權屬、土地基準地價、土地出讓費用、市場成交價格、權屬變更等資料。
第十四條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稅款,徵收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徵收機關除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外,還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偷稅、漏稅、抗稅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縣財政局及其契稅徵收管理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稅款流失的,除補徵稅款外,應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國土房屋管理部門未憑財政部門出具的契稅完稅證或減征、免徵、延期繳納手續辦理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除責令其追收稅款外,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契稅的征管機關為縣財政局和各街鎮鄉財政所。其依照《稅收征管法》、《契稅暫行條例》和本辦法,對本縣範圍內的契稅組織征管。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於2005年5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間,上級征管機關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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