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鄉財縣管鄉用改革實施辦法(試行)

大足縣鄉財縣管鄉用改革實施辦法(試行)是為了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縣鄉(含街、鎮,下同)財政管理體制,建立符合我縣實際的鄉級財政財務管理新機制,特制定本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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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為了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縣鄉(含街、鎮,下同)財政管理體制,建立符合我縣實際的鄉級財政財務管理新機制,特制定本實施辦法(試行)。

指導思想

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總要求,強化縣鄉兩級財政的預算約束力,規範財政收支行為,增大依法組織收入的積極性,保證各項正常支出需要,逐步緩解鄉級財政困難,杜絕新債務、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維護政權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基本原則

(一)縣鄉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不變。縣鄉兩級財政所得利益仍按縣政府《關於調整縣鄉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足府發[2004]67號)文執行。
(二)預算管理權不變。按照“一級政府、一級預算”的規定,鄉財政所在縣財政局的指導下,編制本級財政預算、決算草案和本級調整預算方案,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
(三)資金所有權、使用權不變。鄉財政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歸鄉所有,資金結餘歸鄉用,縣財政不集中、不平調。
(四)財務審批權不變。鄉級財權和事權範圍內的支出,仍由鄉按規定程式審批。
(五)債權債務主體不變。鄉本級原有債權債務仍由鄉享有和承擔,不得放鬆債權管理,不得推諉債務償還。

主要內容

縣對鄉實行“機構統管、預算共編、帳戶統設、集中收付、購賣統辦”的管理方式,縣財政局管理並監督鄉財政收支。
(一)機構統管。鄉財政所的人、財、物上劃縣財政局,實行“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管理體制。縣財政局負責鄉財政所崗位設定、業務考核和文明創建等工作,人員安排徵求鄉黨委政府意見。
(二)預算共編。縣財政局根據鄉財力情況,按照“量入為出、自求平衡”的原則,於每年11月份下達鄉次年財政收支預算控制數,鄉財政所根據控制數,按照“一保吃飯、二保運轉、三保還債、四保建設”的原則和順序,編制本級財政收支預算和部門預算。鄉編制的財政收支預算、部門預算以及年度調整預算報縣財政局審查同意後,報本級人代會批准,鄉組織實施。
(三)帳戶統設。取消鄉財政和行政事業單位原開設的一切帳戶,由縣財政局在鄉金融機構統一開設“結算專戶”、“工資專戶”、“村級資金專戶”、“支出戶”。四個帳戶所有權歸縣財政局,使用權歸鄉,縣財政不平調。
(四)集中收付。縣財政局具體負責鄉財政預算內外資金的集中收付工作。
1、收入管理程式。鄉工商稅收入由國、地稅部門徵收直接繳入縣財政金庫,其他所有收入(包括徵收的預算內外稅費收入)一律繳入鄉“結算專戶”。其中屬預算內的收入由鄉財政所填制繳款書直接上劃縣財政金庫;屬預算外按規定應上交縣級的資金,由財政所直接從“結算專戶”上劃到縣財政相關專戶;屬鄉本級的收入留在“結算專戶”中。
2、支出管理程式。縣財政調度的資金直接匯入“結算專戶”。鄉根據“結算專戶”中資金存量,按照規定的支出原則和順序,向縣財政局提交資金使用計畫。縣財政局審核後,屬人員經費支出(含工資性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部分的,資金劃撥到“工資專戶”,“工資專戶”資金只能用於人員經費支出;屬村經費支出的,資金劃撥到“村級經費資金專戶”;屬於運轉、償債和建設經費支出的,資金劃撥到“支出戶”,按照計畫支付。“工資專戶”、“村級資金專戶”、“支出戶”不得接收除“結算專戶”以外的其他任何資金。
(五)購賣統辦。鄉年初要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採購政府採購目錄範圍內的貨物、服務和工程,應提前一個月填制《大足縣政府採購申請表》,鄉財政所初審,由鄉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後,報縣財政局審批,委託政府採購中心集中採購。採購資金從鄉“支出戶”劃撥到政府採購中心,用於支付採購貨款。
鄉變賣處置財產物資,須報經縣國資管理部門同意,再組織資產評估。評估完成後由縣國資管理部門組織處置變現,所得資金繳入鄉“結算專戶”,按批准用途使用。

改革配套措施

(一)做好“四清”工作。要對鄉債權債務作進一步清理,登記造冊,報縣財政局備案;要對鄉帳戶、財政所機構、人員進行認真清理,對各種票據進行清理和核銷。縣財政局要加強對清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做到全面、徹底,不留“死角”,不走過場。
(二)做好機構、人員調整工作。縣編辦要根據鄉財政所機構和人員的清理情況,報縣編委同意後,重新調整編制。
(三)做好人員培訓和信息化建設工作。鄉財縣管鄉用管理辦法的實施,人員素質要求較高,縣財政局要對財政所人員進行全面培訓,工作量大,縣財政局要爭取市財政的支持,安排必要的資金,加快網路信息建設,提供信息網路技術作支撐。
(四)嚴明紀律,確保鄉財縣管鄉用管理辦法的順利實施。各街鎮鄉要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自覺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不準私分集體資產、濫發財物,一經發現,全部沒收上交縣財政,並追究街鎮鄉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不準使用非規定收據、私設小金庫、擅自開設帳戶、收入坐支和體外循環,一經查實,將從嚴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五、本辦法從2005年1月1日起試行。
六、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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