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縣縣鄉財政管理體制實施辦法(試行)

盤縣縣鄉財政管理體制實施辦法(試行)
為繼續深化鄉財縣管鄉用、國庫集中收付改革,強化鄉(鎮、街道)財政收支的主體責任,理順縣鄉財政管理關係,明晰事權和支出責任,規範鄉(鎮、街道)支出行為,控制鄉(鎮、街道)隨意舉債,充分調動縣鄉兩級加快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控制行政運行成本的積極性,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鄉財縣管鄉用的財政管理體制。確保鄉(鎮、街道)財政管理和監督的主體地位不變,財政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縣級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賬戶統設、集中收支、採購統辦和票據統管等方面對鄉(鎮、街道)進行管理和監督,幫助鄉(鎮、街道)提高財政管理水平。
(二)堅持明晰事權和支出責任。保障鄉(鎮、街道)機構正常運轉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縣級財政根據鄉(鎮、街道)的機構編制、現有人員情況、社會管理事務,按照全縣統一的公用經費標準足額保障鄉(鎮、街道)工資發放和機構的運轉。對鄉(鎮、街道)發展經濟和加強社會事務管理增加的支出,縣財政以獎勵的方式給予保障。
(三)堅持發展優先、兼顧公平、獎快保慢。對產煤鄉(鎮、街道)建立與煤炭產量掛鈎的激勵措施,對經濟基礎薄弱的鄉(鎮、街道)加大扶持力度,促進鄉(鎮、街道)間財力的相對均衡,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動經濟協調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一)財權與事權劃分。財權按鄉(鎮、街道)劃分,財力縣級全額統籌。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的相關規定,結合省、市對縣級財政管理體制要求,縣級以下固定收入相應作為鄉(鎮、街道)固定收入,共享收入縣級不參與分成,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政府性基金收入、財政專戶收入全部歸縣級,鄉(鎮、街道)不參與共享和分成,縣政府組織的稅費鄉(鎮、街道)不參與共享和分成。
1.鄉(鎮、街道)固定收入。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房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菸葉稅、其他稅收收入,以及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
2.鄉(鎮、街道)共享稅收收入按比例分享。增值稅(含營改增)29%、企業所得稅24%、個人所得稅24%、營業稅60%、資源稅60%、城鎮土地使用稅60%.城市維護建設稅80%、耕地占用稅80%、契稅80%、菸葉稅100%。
3.各鄉(鎮、街道)的公安、法院、教育、國土資源、統計、司法、安監等部門經費由縣級負擔,其他部門經費由鄉(鎮、街道)負擔。
(二)縣財政對鄉(鎮、街道)基本支出給予全額保障。基本支出包括財政供養人員工資、公用經費、上級專項資金和民生項目配套支出。鄉(鎮、街道)發展經濟、社會管理、區域性基礎設施建設和辦公環境改善的支出,原則上用鄉(鎮、街道)的獎勵性資金予以保障。鄉(鎮、街道)要統籌安排自身財力,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和臨時聘用人員,臨時人員工資由鄉(鎮、街道)自行解決。
(三)公共財政預算收入激勵政策。
1.鄉(鎮、街道)財政收入上台階獎勵政策。公共財政預算收入1億元(不含1億元)以下的,以上年為基數(2015年基數為區劃調整前原鄉鎮收入累計),鄉(鎮、街道)公共財政收入新上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新上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新上1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40萬元;新上3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60萬元;新上5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80萬元;新上7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新上9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120萬元。當年收入未上新台階的不予獎勵。
2.鄉(鎮、街道)公共財政收入上1億元台階固定獎勵300萬元,收入在1億元以上至2億元以內的每增加3000萬元獎勵100萬元;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每增加5000萬元獎勵150萬元。
3.公共財政收入的認定。公共財政收入為鄉(鎮、街道)屬地管轄區域內實際產生的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中按分享比例計算的收入部分。縣政府組織的收入不屬於鄉(鎮、街道)公共財政收入。
(四)對煤炭生產的獎勵政策。對獨立生產原煤獎勵3元/噸,獨立生產洗精煤獎勵1元/噸,焦炭0.6元/噸;對原煤生產和洗選一體的企業,以生產的洗精煤按1:2折算為原煤給予3元/噸的獎勵,洗精煤不再重複獎勵;對洗煤和煉焦一體的企業,以最終產品給予獎勵。煤炭生產獎勵資金不得用於對個人獎勵,原則上用於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和購買服務投入。
(五)經濟條件差的鄉(鎮、街道)由縣政府統籌考核給予適當補助。
(六)公共財政收入激勵資金主要用於鄉(鎮、街道)經濟發展、四在農家美麗鄉村和基礎設施建設。
(七)鄉(鎮、街道)財政預算收入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為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的基本支出,這部分支出由縣財政根據定額標準和相關政策在年初全額納入縣級預算。另一部分為獎勵資金,由縣財政會同相關部門對上年鄉(鎮、街道)工作情況進行核定,報經縣政府批准後,根據鄉(鎮、街道)對獎勵資金的安排情況在下年度納入鄉(鎮、街道)預算。
1.基本財力保障部分。人員經費按實有人員和相應的標準據實預算。工會費2%(由縣財政直接預算給縣總工會)、福利費2.5%、職工教育經費2%預算。必要的車輛經費按購買服務標準預算。村(居)委會幹部報酬及購買服務經費、村(居)委會辦公經費按標準預算。鄉(鎮、街道)人大代表活動經費按實有代表人數和核定的標準預算。
2.專項項目保障部分。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按50%預算用於計畫生育等支出;創文創衛經費分60萬元、40萬元、20萬元等三類預算;安全生產經費按年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等三類預算;鄉(鎮、街道)按50萬元、55萬元、60萬元等三類預算;新設立的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經費按年40萬元預算。
(八)縣財政每年年初公布鄉(鎮、街道)上年度公共財政收入和煤炭生產完成情況,計算應獎勵鄉(鎮、街道)的數額,納入當年預算。
三、工作要求
(一)各鄉(鎮、街道)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牢固樹立發展意識,用發展經濟、增加收入去解決各種困難和問題。
(二)各鄉(鎮、街道)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按照中央、省、市、縣的要求增收節支,把有限的資金用在發展經濟上。縣財政局要細化年初預算,提高年初預算的準確性,逐步壓縮年中追加預算支出。
(三)各鄉(鎮、街道)要嚴格控制債務規模,努力盤活土地等存量資產化解存量債務,一律不得新增債務。
(四)各鄉(鎮、街道)應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協調服務工作,努力培植財源,做到應收盡收,同時加大非稅收入征管力度,必須嚴格執行稅法和相關法律法規。
(五)各鄉(鎮、街道)之間不能交叉徵稅和隨意劃稅,一經查實,按違規劃稅鄉(鎮、街道)實得金額兩倍處罰,同時取消相關獎勵資金。鄉(鎮、街道)要合理編制預算,規範財政收支行為,同時要完善獎勵資金使用辦法。
(六)本實施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七)本實施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中共盤縣委員會辦公室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盤縣縣鄉財政管理體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盤黨辦發〔2014〕67號)檔案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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