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理順縣鄉財政分配關係,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深化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充分調動鄉鎮“生財、聚財、理財”積極性,以增加鄉鎮財力,增強鄉鎮活力為出發點,夯實鄉鎮財政基礎,逐步建立起比較穩固的正安財政,對正安縣鄉鎮財政管理體制規定如下。
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具體辦法,執行時間,
指導思想
以十六大精神為指導,切實做到“五個統籌”,堅持“因地制宜,科學規劃,突出重點,分類指導,放權讓利,激活基層,集散有度,使用得當”的原則,深化財政改革和體制創新,逐步建立起規範的轉移支付制度,構建公共財政框架,調動縣鄉生財、聚財、理財的積極性,促進正安經濟、社會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基本原則
縣鄉財政管理體制的基本原則是:“核定基數,定收定支,定比遞增;超收全返,欠收自補,自求平衡”。
具體辦法
(一)劃分稅種,界定範圍,屬地管理。嚴格劃分稅種,界定收入範圍,按照稅收就地征納解繳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從2004年起,縣財政局農稅股不再直接承擔徵收任務,按屬地管理原則,一律劃轉所在地鄉鎮進行征管。鄉鎮與鄉鎮之間不準弄虛作假,嚴禁買稅賣稅,違者,一經查實,將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鄉鎮的固定收入:農業稅、烤菸特產稅、地稅部門徵收的工商各稅(除中央、省級收入外,含附徵稅費)、國稅部門組織的收入(主要是增值稅地方應得的15%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罰沒收入(上劃部門及有特別檔案規定的除外)。
縣級固定收入有:縣國稅局、地稅局的直屬分局和稽查局徵收的工商務稅及查補等取得收入,耕地占用稅,契稅,國資收益等。耕地占用稅、契稅,委託鄉鎮據實徵收,撥付徵收經費,縣財政局納入對鄉鎮財政所的工作考核。
縣級以上部門安排的200萬元以上的新增基本建設項目產生的各項稅收屬縣級收入;200萬元以下的基本建設項目(含200萬元)和鄉鎮人民政府自籌資金,或向上爭取的新增基本建設項目所產生的稅收,屬鄉鎮財政收入。
(二)核定基數,定收定支,定比遞增
核定收入基數:按照明確的收入範圍,分別不同稅種確定收入基數。農業稅按調整後的收入任務為基數,烤菸特產稅按1200萬元收入為基數,分四類分別核定,工商各稅基數按2001年一2003年三年的計畫數和完成實績綜合測算(計畫數占基數的40%,完成實績占基數的60%)。若國家出台重大的稅收政策調整,則相應調整收入基數。
核定支出基數:以2003年年終決算的人員據實計算人員工資性支出(包括遺屬補助人員),公務經費按人均600元計入基數,小車經費每個鄉鎮按6000元計算計入基數。
根據核定的收入基數,以2004年為基期年,從2005年起,每年遞增收入基數的5%(農業稅按當年徵收政策計征,不列入增長比例基數)。
縣財政每年設立300萬元的財政體制風險金。採取轉移支付辦法測算單列計入基數。其中:200萬元按鄉鎮在職職工人均計算,100萬元根據鄉鎮運轉支出的實際情況,並結合向少數民族鄉鎮傾斜的政策要求,分別核定一定基數。全縣性的重大政策性支出,普遍性調整工資,由縣級承擔。通過縣編委、組織人事部門調整的人員相應調整補助數額。
(三)超收全返,欠收自補,自求平衡。資金調度採取預撥方式,按照體制次年批覆上一年決算。鄉鎮按定額上解(補助)計算扣除後,超額完成的收入,全額返還鄉鎮。對未完成心入基數而造成的缺口,除按考核規定懲處外,欠收而影響的支出(含人員工資等),由鄉鎮自行負責,對影響國務院規定工資發放的,同時追究鄉鎮主要領導責任。對完不成縣下考核任務的鄉鎮,等額扣減轉移支付資金和一個月獎勵工資。
(四)鄉事鄉辦,自我積累,促其發展。各鄉鎮要加強財源建設,調整產業結構,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的原則,安排好財政收支預算,屬鄉鎮範圍的各項事業發展由鄉鎮負責,按照轉移支付制度,重大事項的經費視其縣財力可能進行安排,各鄉鎮要立足發展,增加積累,抵禦財政風險,化解財政矛盾,不能“寅吃卯糧”,負債運轉,更不準分光吃光,造成空殼財政,要留有餘地,真正做到逐年有所發展。
執行時間
本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一定三年不變。
五、本規定由正安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