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縣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扶持辦法(試行)

盤縣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扶持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我縣電子商務產業快速發展,打造電子商務產業支撐載體,加快電子商務企業集聚發展,發揮電子商務推動與引領作用。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扶持對象是指在盤縣範圍內註冊和納稅,並在縣電子商務發展服務中心備案發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子商務相關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
  • 培育電商主體企業
第三條對年網路銷售額首次突破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以上的企業、網店,分別給予一次性補貼2萬元、5萬元、8萬元。
第四條支持本地傳統企業線上線下融合發展,鼓勵傳統行業商家嫁接網際網路項目促進本地消費,對於開展網際網路經營的平台或企業,網路消費額突破1000萬,給予一次性補貼10萬元。
第五條鼓勵新開設網店或微店,對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新開設的淘寶店鋪達到1鑽的(其他平台經盤縣電子商務發展服務中心認定後可比照執行),給予一次性補貼3000元。
第六條 鼓勵電商企業自主研發升級產品和包裝,對自主研發新產品上架銷售額突破3萬元的,給予每個單品5000元補貼。
第七條 建立盤縣電商產品供應庫,對銷售庫內產品網路銷售額突破10萬元的電商企業或個體,給予庫內產品網路銷售額3%的獎勵補貼。
第八條 針對提供網路設計、行銷、推廣的電商服務企業,服務年收入首次突破20萬、50萬、200萬的經營主體,分別給予一次性補貼1萬、2萬、5萬元。
第九條 受政府委託,在各知名電子商務平台開設盤縣優勢產業專區(含地方特色館),經審定合格的,比照其當年度產生的廣告專項費用給予5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條 對企業在盤境內建立1個縣級電子商務運營服務中心,並在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建設20個以上電子商務服務站或在各大景區景點建設4個以上直營體驗店,經盤縣電子商務發展服務中心審核認定,給予電子商務服務站補貼5000元/每個,直營體驗店補貼1萬元/每個。
  • 最佳化電子商務服務環境
第十一條 針對電子商務相關企業,同等條件優先給予採取“3個15萬元”政策扶持(企業需滿足《關於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檔案要求)。
第十二條針對電子商務相關企業,給予享受縣擔保公司風險擔保貸款政策(企業需滿足《盤縣關於大學生、返鄉農民工、鄉土人士和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貸款管理的實施辦法》檔案要求),縣政府統籌2000萬元融資擔保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實現200萬以下無抵押貸款。對在第三方電商平台開設企業商城(如:天貓、京東專賣店等),確需資金用於企業發展壯大,經縣電子商務發展服務中心認定資金用途,可申請享受不高於20萬元的小額貸款擔保及1年的貼息政策,對其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給予100%貼息。
第十三條 給予入駐盤州數字大廈的電子商務相關企業(需經盤縣電子商務發展服務中心審定),給予免兩年辦公、倉儲場所租金費用、免寬頻使用費用和配套住宿租金減半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對於在電子商務聚集區的電商企業給予上行產品快遞補貼,國內銷售給予每單1元補貼,跨境銷售給予每單2元補貼,每年快遞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五條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從外地引進技術、管理、營運專業人才,引進年薪在12萬元以上(查看公司工資花名冊和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且聘用時間超過1年(含1年)的高層次人才,給予主體企業每引進1位高層次人才補貼1萬元。
第十六條對自主配備先進科技器材,提供培訓輔導、融資對接、交流活動、財務法務顧問等的電子商務綜合服務中心(含創客空間等),達到集聚創業創新人才20人(固定)以上、孵化電商企業或網店20家以上、年銷售盤縣電商產品供應庫內產品網路銷售額達200萬元以上的,給予運營主體企業該年10萬元補貼。
第十七條對縣內電子商務企業或相關行業協會開展重大宣傳推介、專項培訓或課題研究等相關電子商務活動,經審定合格,按照實際支出費用的50%給予預支補貼,單次活動補貼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八條實施電子商務示範工程,由縣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根據電子商務發展情況決定實施時間和數量。對獲得縣級表彰的電子商務“示範單位”給予1萬元一次性補貼,對獲得市級、省級、國家級電子商務“示範單位”的分別給予2萬、5萬、10萬一次性補貼;對獲得縣級表彰的電子商務“傑出代表”給予一次性5000元獎勵,對獲得市級、省級、國家級電子商務“傑出代表”的分別給予1萬、3萬、5萬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對引進國內外知名電子商務企業、重大電子商務項目,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可採用“一事一議”的辦法扶持。
  • 附則
第二十條當年度發生侵權、欺詐、商業賄賂、偷稅、較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取消當年享受本政策的資格,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享受本政策,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所有獎勵和補貼均由盤縣電子商務發展服務中心初步審定報盤縣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按季度兌現獎勵措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盤縣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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