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認定辦法(試行)

《廣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認定辦法(試行)》由廣州市商務委於2017年6月26日印發,共五章十一條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認定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廣州市商務委
  • 印發時間:2017年6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7年6月26日
辦法發布,修訂的辦法,辦法解讀,出台背景,解讀創新,貫徹實施,

辦法發布

廣州市商務委關於印發廣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
現將《廣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認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向我委(電商物流處)反映。
廣州市商務委
2017年6月26日

修訂的辦法

穗商務規字〔2020〕7號
廣州市商務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廣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認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徑向我局(電子商務處)反映。
廣州市商務局
2020年3月19日
廣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中國(廣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加快我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集聚,營造良好發展環境,促進廣州 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是指聚集一定數量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發展特色明顯、以發展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為主導、具有明確的經營管理機構,能夠提供相應的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的區域。其表現形式可以為園區、商務樓宇或產業集聚區等。
第三條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的審核認定工作。各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的申報預審和推薦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四條申請認定廣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開展跨境電商進出口業務的園區,需符合海關等監管部門的有關要求。
(二)園區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且有較為完備的建設發展規劃,產業布局合理。
(三)園區建有完善的基礎設施和良好的發展環境,具備一定的發展空間和產業規模,入駐的各類跨境電商企業在20家以上。跨境電商企業是指從事跨境電商經營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企業,包括跨境電商經營企業、跨境電商平台企業、跨境電商支付企業、跨境電商物流供應鏈企業等各類型企業。
(四)園區具有明確的經營管理機構和運營機制,經營管理機構在廣州依法註冊。
(五)園區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務支撐體系(平台),能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各類公共配套服務。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程式
第五條廣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的申報主體為園區的經營管理機構。
第六條廣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採取主體申報、區商務主管部門推薦、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程式,具體如下:
(一)通知。由市商務主管部門發布申報通知,組織申報。
(二)申報。各申報主體按照有關要求提供申報材料,上報各區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材料包括:
1.申報主體的申請報告(原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2.廣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申報表;
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相關證件(複印件);
4.地方政府關於批准園區建設的相關檔案(複印件);
5.園區規模(建築面積、樓宇數量、工作人員等)憑證、發展規劃;
6.已入駐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單位名單及經營情況一覽表。
(三)推薦。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申報情況,認真查驗相關材料,加具推薦意見後,報送市商務主管部門。
(四)審核。市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申報情況,組織專家評審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審。根據評審意見提出擬認定名單。
(五)公示。對擬認定的產業園區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在政務網站上予以5個工作日公示。對在公示期間產生異議的,必要時由市商務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調查複審,對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
(六)認定。對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產業園區,正式認定為廣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予以授牌。
第四章 管 理
第七條經認定的廣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符合國家、省、市、區相關資金扶持條件的,可予以相應支持。
第八條廣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認定工作三年一次,認定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需重新認定。已獲認定的廣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受處罰的,撤銷其稱號。
第九條產業園區應建立業務統計監測體系,定期向市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數據和園區發展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本認定辦法實施期間,如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發生調整,則從國家、省、市政策。
第十一條本認定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廣州市商務委關於印發廣州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商務規字〔2017〕7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2015年5月和6月,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先後出台了《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6號),明確指明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2016年,省府辦公廳出台《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24號),明確提出加強產業集聚園區建設。2015年7月,省商務廳出台《廣東省商務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跨境電子商務園區建設意見的通知》(粵商務電字〔2015〕9號),明確指出規範跨境電子商務園區建設。
2016年1月12日,國務院批覆同意廣州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5月1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中國(廣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方案中明確指出“引導廣州市各區結合產業發展情況,建設各具特色、錯位發展的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加快完善軟、硬體設施建設,扶持和培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新平台,推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集聚發展”。因此,有必要研究制定《辦法》,貫徹落實國家、省的要求。按照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該《辦法》先後經過調研起草、徵求意見、社會公示、廉潔性評估和市法制辦審核等環節,最後由市商務委印發實施。

解讀創新

(一)主要條文的解讀
《辦法》共分為五部分,11條,具體如下:
1.總則(前三條)。明確廣州市跨境電商產業園區認定的目的、範圍以及認定部門。
2.認定標準(第四條)。明確廣州市跨境電商產業園區的認定標準,主要是要有較為完備的建設發展規劃、一定的發展空間和產業規模、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務支撐體系、園區經營管理主體是在廣州依法註冊登記、需符合海關和檢驗檢疫部門的有關要求等。
3.申報和認定程式(第五到第六條)。明確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認定程式為發布通知、提出申請、初審、評審、公示、認定,並明確各環節的完成部門。
4.管理(第七到第九條)。明確廣州市跨境電商產業園區的認定周期和有效期、相關撤銷條款以及產業園區的職責和義務。
5.附則(第十到第十一條)。明確檔案在實施期間,如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發生調整的,則從國家和省、市政策執行,以及有效期等。
(二)特點和創新之處
1.《辦法》明確了我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的申報和認定、管理和考核,對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的規劃和建設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2.《辦法》規定的內容切合實際,可以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

貫徹實施

該《辦法》實施後將積極促進我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集聚發展,推進我市跨境電商產業園區加快建設,落實創建國家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任務。
每兩年進行一次產業園區認定,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考核,在扶持政策上對被認定的產業園區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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