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認定辦法

為加快國際商貿中心建設,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深化電子商務套用,培育一批市場競爭力強、社會知名度高、在行業發展中居於領先地位的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結合本市實際,特制訂本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8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商務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企業包括大宗商品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綜合性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專業性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傳統企業電子商務套用平台、移動電子商務平台、藉助第三方平台開展經營活動的“電商”企業、跨境電商企業等。
第三條 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科學、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開展全市電子商務企業的示範認定和服務指導工作;各區商務部門會同本區有關部門負責示範企業的初審推薦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範企業認定標準
第五條 示範企業通用評判標準: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符合《電子商務模式規範(SB/T10518-2009)》和《網路交易服務規範》(SB/T10519-2009)等行業標準,電子商務套用在國內同行業中處於先進水平,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響力,對我市電子商務發展具有示範意義和推廣價值。
(二)通過網際網路從事涉及行政許可類商品和服務的經營,須按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取得相應經營批准證書,並在其電子商務平台公開經營批准證書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電子連結標識。
(三)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套用組織管理機構,制定電子商務套用發展規劃,擁有專業的人才隊伍,具備充足的資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術和財務制度,擁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後服務保障體系,銷售商品可溯源(線上信息撮合平台應督促平台註冊的用戶企業不斷完善銷售商品的可溯源體系),市場管理制度得以有效貫徹執行。
(四)電子商務套用有創新、有特色,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強。積極開展模式創新、技術創新、經營創新,經營商品有特色、經營方式有特色、服務形式有特色,經營的商品品種、市場占有率、平台點擊率(UV)、用戶規模富有成長性。
(五)電子商務套用的社會效益明顯,對相關產業發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進作用,有助於提升相關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帶動上下游關聯企業協同發展,有利於促進就業和創業,滿足社會公眾便利、安全的消費需求。
(六)已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已通過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僅藉助第三方平台開展經營活動的“電商企業”除外)。
(七)企業依法納稅,近三年累計納稅總額不低於200萬人民幣。
(八)企業要有健全的防控傳銷、欺詐、銷售違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管理措施;依據信用管理部門規定,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第六條 各類電商平台(企業)除了符合第五條通用評判標準外,還應根據各自類型,符合以下條件:
(一)大宗商品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以鋼鐵、塑膠等大宗商品(一般指生產資料)為主要交易對象的平台,要求平台年交易額超過10億元;已開通獨立電子商務平台1年以上,平台運行穩定可靠。
(二)綜合性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的商品、服務涉及行業廣泛,主要服務於工商企業產品(商品)交易(採購)或個人消費需求的平台。這類平台要求年交易額超過2000萬元;已開通獨立電子商務平台1年以上,平台運行穩定可靠。
(三)專業性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以特定行業、產品、服務(一種或一類)為交易對象,主要服務於行業企業營運或個人信息需求的平台,這類平台要求年交易額超過1000萬元;已開通獨立電子商務平台1年以上,平台運行穩定可靠。
(四)傳統企業電子商務套用平台。傳統企業自主建設運營,發展網路銷售和採購業務,能實現“線上市場”與“線下市場”良好互動的電子商務平台(傳統企業指具有實體銷售網點,成立時只從事實體市場購銷業務,且目前仍以實體市場購銷業務為主的生產和流通企業)。要求平台年交易額超過500萬元;已開通獨立電子商務平台1年以上,平台運行穩定可靠。
(五)移動電子商務平台。主要依託移動信息技術建設和經營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要求平台年交易額超過500萬元;已開通獨立電子商務平台1年以上,平台運行穩定可靠。
(六)藉助第三方平台開展經營活動的“電商”企業。藉助一個或多個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採購或銷售業務的企業。企業年電子交易量超過500萬元(年電子交易量=年電子採購額+年電子銷售額),且企業年電子交易量占企業年交易量(年交易量=年採購額+年銷售額)超過30%;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良好,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和利稅穩定增長,企業套用電子商務的採購額、銷售額在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占其總採購額、銷售額的比重逐年提高,經濟效益明顯。
(七)跨境電商企業。自建開展跨境電商進出口的平台企業、為跨境電商進出口企業提供各類交易服務的第三方平台企業、開展跨境電商經營的企業、為跨境電商進出口企業提供外貿綜合服務(包括物流、支付、供應鏈等)的企業。其中自建開展跨境電商進出口平台和第三方平台企業需開通平台1年以上,年交易額超2000萬元,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物流服務的應為國家A級以上物流企業,提供支付服務的應獲得央行第三方支付牌照並具備在廣州開展跨境人民幣網際網路支付業務的資格。開通的平台運行穩定可靠,已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已通過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
第七條 成長性指標要求。對當年電子商務交易額低於3億元的企業近3年的電商業務年均增長速度不低於30%;當年電子商務交易額3億元以上,低於10億元的企業近3年的電商業務年均增長速度不低於25%;當年電子商務交易額10億元以上,低於50億元的企業近3年的電商業務年均增長速度不低於20%;當年電子商務交易額50億元以上,低於100億元的企業近3年的電商業務年均增長速度不低於15%;當年電子商務交易額100億元以上的企業近3年的電商業務年均增長速度不低於10%。
第八條 當期國家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自動成為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由企業申報,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程式公示、頒發認定檔案。
第三章 示範企業認定程式
第九條 提出申請。市商務主管部門印發徵集示範企業通知,申請企業向所在區商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 初審評分。各區商務部門對照《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認定指標》進行初審、評分後,向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推薦申請。
第十一條 評審甄選。市商務主管部門收到區商務部門的推薦申請材料後,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採取實地考察、集中評議等方式進行評審和擇優甄選。
第十二條 公示。對評審選出的示範企業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認定。公示期屆滿無投訴舉報,或雖有投訴舉報但經查證不屬實的,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向通過認定的示範電子商務企業頒發認定檔案,並將認定檔案抄送相關政府部門。
第四章 認定結果套用(示範企業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參照相關規定,對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予以政策和資金扶持,特別是具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實行幫扶服務制度。推薦享受國家、省的相關財政資金扶持。
第十五條 支持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向規範化、品牌化發展,提升企業知名度,著力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龍頭企業。
第十六條 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每2年認定一次,有效期2年,滿2年後重新認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廣州市商務委關於印發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認定辦法的通知(穗商務電商〔2016〕16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商務規字〔2020〕5號
廣州市商務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徑向我局(電子商務處)反映。
廣州市商務局
2020年3月18日

政策解讀

《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認定辦法》(下稱《辦法》)業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印發。作為起草部門,廣州市商務局對《辦法》出台的背景、主要條文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2015年5月,國務院出台了《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提出各地區要把電子商務列入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區域發展規劃和對外經貿合作戰略,立足城市產業發展特點和優勢,引導各類電子商務業態和功能聚集,推動電子商務產業統籌協調、錯位發展。2016年,省政府出台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41號),提出協調推動區域電子商務發展,要引導各類電子商務業態和功能集聚,推動區域電子商務產業協調發展、錯位發展。2019年1月,廣州市政府辦公廳出台了《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電子商務跨越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辦函〔2019〕2號),提出繼續認定一批市級電子商務示範企業。
廣州作為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已於2013年2月22日出台《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評價辦法(試行)》(穗經貿〔2013〕3號),並於2016年7月22日印發《廣州市商務委關於印發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認定辦法的通知》(穗商務電商〔2016〕16號),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截至目前,先後認定了六批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結合政府部門機構改革調整和近年來上級檔案精神,有必要對《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認定辦法》(穗商務電商〔2016〕16號)進行修訂完善。按照規範性檔案修訂有關程式,經廣州市司法局集中審定後,最後由廣州市商務局印發實施。
二、主要條文解讀及創新
(一)主要條文的解讀
《辦法》共分為五部分,17條,具體如下:
1.總則(前四條)。明確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認定的目的、範圍、原則以及認定部門。
2.認定標準(第五到第八條)。明確了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的通用評判標準,不同類型電商平台(企業)的專用標準,成長性指標要求,以及當期國家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自動成為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要求。
3.認定程式(第九到第十三條)。明確了提出申請、初審、評審、公示、認定等程式,並明確各環節的負責部門。
4.認定結果套用(第十四到第十六條)。明確了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政策和資金扶持的依據,發展方向及認定頻率。
5.附則(第十七條)。明確了檔案的有效期,以及有關政策廢止情況。
(二)特點和創新之處
1.《辦法》明確了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結果套用,對全市電子商務企業的規劃和建設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2.《辦法》規定的內容切合實際,可以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
三、辦法貫徹實施
該《辦法》實施後將培育一批電子商務龍頭企業,有利於廣州市電子商務產業規模發展,提升整體質量。
每兩年認定一次示範企業,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查,在扶持政策上對被認定的示範企業給予支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