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基地認定辦法(試行)

《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基地認定辦法(試行)》由廣州市商務委於2017年6月26日印發,共五章十三條,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基地認定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廣州市商務委
  • 印發時間:2017年6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7年6月26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辦法解讀,出台背景,解讀創新,貫徹實施,

辦法發布

廣州市商務委關於印發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基地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
現將《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基地認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向我委(電商物流處)反映。
廣州市商務委
2017年6月26日

辦法全文

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基地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電子商務示範基地建設工作,更好發揮電子商務企業的集聚和輻射效應,創造我市電子商務良好發展環境,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域範圍以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服務企業、電子商務套用企業等為主體的產業集聚區,其電子商務發展水平和規模居全市領先地位,具有明確的經營管理機構和完善的配套服務,由註冊在廣州的獨立法人經營管理,其表現形式可以為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或電子商務專業樓宇等。
第三條 市商務委負責對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基地(下簡稱“示範基地”)的建設發展進行巨觀指導,同時負責示範基地的認定工作。各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示範基地的申報預審和推薦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四條 申請認定示範基地需符合下列標準: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電子商務模式規範(SB/T10518-2009)》、《網路交易服務規範(SB/T10518-2009)》有關規定,具有完備的建設發展規劃,產業布局定位明確,符合《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市電子商務與移動網際網路集聚區總體規劃布局的意見》(穗府辦〔2014〕41號)要求,正式投入運營1年以上。
(二)發展空間規模大,建有完善的基礎設施和良好的發展環境,信息化基礎設施完善。用於電子商務相關產業的總體辦公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1萬平方米。
(三)集聚能力高,區域內已有的電子商務企業及上下游相關企業相對集中,入駐電子商務企業及相關服務企業、套用企業所占園區面積逐年增加,基地內電子商務企業數量在30家以上。入駐企業應在廣州市辦理“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
(四)服務支撐體系完善。具備人力資源服務、金融服務、誠信服務、企業孵化服務、物流服務、技術服務、推廣宣傳服務、企業交流服務等功能。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能有效開展示範基地的建設、招商、管理、運營和行業統計等工作。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程式
第五條 申報示範基地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申報表;
(二)電子商務基地創建方案(包括創建意義、創建基礎、創建目標、創建內容、保障措施、實施計畫等內容);
(三)已入駐電子商務企業名單及經營情況一覽表;
(四)基地經營管理主體的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等基本信息材料;
(五)由市、區政府主導設立的基地應提供市、區政府同意設立的批文;
(六)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要求的相關材料;
(七)其他按要求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六條 示範基地採取基地經營管理主體自主申報,區商務主管部門推薦,市商務委認定的程式,具體辦法如下:
(一)示範基地每兩年評選一次,由市商務委在評選當年下發通知,明確申報時限,基地經營管理主體根據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經各區商務主管部門預審推薦,將材料報送市商務委。
(二)根據各區報送材料,市商務委組織業內專家進行評審,並進行實地考察,提出意見。
(三)對評估合格、擬認定的示範基地在市商務委政務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四)對在公示期間產生異議的,必要時由市商務委組織進行調查複審,對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
(五)對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示範基地,由市商務委認定為示範基地並進行授牌。
第七條 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基地自動列入示範基地名單,無需申報。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條 示範基地的建設管理採取“市區共建、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區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示範基地的管理,並定期對具體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實際問題,確保實現創建目標。
第九條 市商務委對示範基地開展定期檢查,對於不達標的,限期進行整改,拒絕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稱號。
第十條 對弄虛作假或涉及從事違反國家法規和政策的活動,一經查實,撤銷其稱號,且5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示範基地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電子商務經營情況報市商務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認定辦法實施期間,如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發生調整,則從國家和省、市政策。
第十三條 本認定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情況依法修訂。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2015年5月,國務院出台了《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提出各地區要把電子商務列入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區域發展規劃和對外經貿合作戰略,立足城市產業發展特點和優勢,引導各類電子商務業態和功能聚集,推動電子商務產業統籌協調、錯位發展。2016年,省政府出台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41號),提出協調推動區域電子商務發展,要引導各類電子商務業態和功能集聚,推動區域電子商務產業協調發展、錯位發展。
同時,根據《商務部關於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基地創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商電發〔2011〕490號)、《商務部辦公廳關於2012年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基地創建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辦電函〔2012〕77號)和《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開展第二批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基地創建工作的通知》(商辦電函〔2014〕767號)、《廣東省商務廳關於開展創建廣東省電子商務示範基地工作的通知》(粵商務電函〔2015〕95號)》商務部分別於2012年和2014年開展了2批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基地創建工作,省商務廳於2015年開展了廣東省電子商務示範基地創建工作。
廣州作為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有必要研究起草《辦法》,創建一批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基地,貫徹落實國家、省的要求。按照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該《辦法》先後經過調研起草、徵求意見、社會公示、廉潔性評估和市法制辦審核等環節,最後由市商務委印發實施。

解讀創新

(一)主要條文的解讀
《辦法》共分為五部分,13條,具體如下:
1.總則(前三條)。明確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基地認定的目的、範圍以及認定部門。
2.認定標準(第四條)。明確了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的認定標準,主要為正式投入運營1年以上、發展空間規模大、集聚能力高、需配備完善的服務支撐體系等。
3.申報和認定程式(第五到第七條)。明確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認定程式為發布通知、提出申請、初審、評審、公示、認定,並明確各環節的完成部門。
4.管理(第八到第十一條)。明確廣州市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的管理分工,退出機制以及示範基地的職責和義務。
5.附則(第十二到第十三條)。明確檔案在實施期間,如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發生調整的,則從國家和省、市政策執行,以及有效期等。
(二)特點和創新之處
1.《辦法》明確了我市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的申報和認定、管理和考核,對全市電子商務基地的規劃和建設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2.《辦法》規定的內容切合實際,可以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

貫徹實施

該《辦法》實施後將積極促進我市電子商務產業集聚發展,有利於我市電子商務產業上規模發展,提升質量。
每兩年進行一次示範基地認定,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考核,在扶持政策上對被認定的示範基地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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