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電子商務發展扶持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重慶市加快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有關優惠政策的通知》(渝辦發〔2011〕236號)、《巫山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巫山府發〔2013〕29號)等檔案精神,最佳化電子商務發展環境,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根據國家、重慶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縣域實際,制定巫山縣電子商務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巫山縣辦理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的電子商務套用企業、個體工商戶或依法註冊的有關電子商務社會團體。
第三條巫山電子商務發展所需資金納入縣財政預算,縣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區縣切塊資金)優先支持電子商務發展。
第四條鼓勵打造“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對能為電子商務企業提供統一貨源服務、物流服務、倉儲服務、商品信息發布等功能且經營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並經認定的,給予一次性補助50萬元。
第五條鼓勵引進大型電子商務企業落戶巫山,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電子商務企業,根據當年度該企業實際繳納的主體稅額按比例安排財政補助。
第六條被認定為重慶市電子商務企業的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10萬元;認定為市級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的,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20萬元。電子商務企業的認定按《重慶市電子商務企業認定及管理辦法》執行,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的認定按《重慶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評選規範》執行。
第七條對電子商務企業在稅收、金融、工商及社會服務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全面落實國家、重慶市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各項優惠政策。
第八條鼓勵企業加入經政府認定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企業平台成為其付費會員,同時開展網上交易、結算並在巫山納稅的,一次性給予其入網費用的60%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企業加入多家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的不重複享受。
第九條支持電子商務企業貸款融資。電子商務企業獲得的自用擴大生產經營的貸款,經認定後,可享受貸款貼息。電子商務企業自貸款之日起,兩年內給予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貼息,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條申辦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微型企業創業者,具備其他相關條件的,可憑信息技術人員身份申請創辦微型企業。對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創業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參加創業培訓和創業評審。
第十一條對巫山縣發展旅遊、農業、文化、民生等電子商務建設與發展有突出貢獻的人員或者企業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每年縣財政安排適當經費,用於電子商務培訓會等公共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扶持對象的,每年10月底之前向電子商務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申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後,報縣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申報單位同一項目不能重複享受財政性資金補助。
第十五條申報單位必須健全財務制度,加強內部管理。若享受相關政策後,發現違規、造假等套取資金的行為,巫山縣電子商務發展領導小組對扶持資金予以全額追回。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巫山縣商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