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詳細講述了湘西經濟開發區為進行電子商務產業發展促進所出台的各種扶持辦法
湘西經濟開發區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湘西經濟開發區電子商務產業基礎,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推動電子商務產業快速發展,根據《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州政辦發〔2015〕2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湘西經濟開發區工商註冊、稅務登記、依法納稅,且主營業務是開展電子商務服務的法人企業。本辦法以人民幣計算。
第三條 設立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從2016年起,開發區財政連續三年每年安排專項資金1000萬元,主要用於電子商務產業園區配套設施建設、重大項目(企業)引導扶持,以及電子商務人才引進和創新創業場地租金補助等。
第二章 電子商務企業
第四條 鼓勵設立電子商務總部、運營中心、結算中心。國內知名的電子商務企業總部、獨立核算的區域性總部(分支機構)落戶湘西經濟開發區,優惠提供辦公場地、優先滿足企業生活配套。有區域帶動性的重大電子商務項目引進,實行“一事一議”予以支持。
第五條 鼓勵具有市場競爭力的電子商務企業整體遷入開發區。對總投資額在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給予企業一次性搬遷補貼10萬元;在1000—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補貼20萬元;在2000—3000萬元(含3000萬元)的,補貼30萬元;在3000—4000萬元(含4000萬元)的,補貼40萬元;在4000萬元以上的,補貼50萬元。
第六條鼓勵支持電子商務企業做大做強。電子商務企業稅收首次突破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及以上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20萬元、50萬元。對電子商務企業線上銷售額首次超過2000萬元、5000萬元、8000萬元、1億元及以上的,分別給予一次性2萬元、6萬元、8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 支持電子商務企業加入天貓、京東等國內知名電子商務平台。在與平台簽訂服務協定、支付服務費用且正常運營後,線上年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第一、二、三年按支付平台年服務費用的50%、40%、30%給予補助。
第八條 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入區創新創業。對入區的電子商務企業和創業團隊租賃辦公場所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按照簽訂勞動契約(1年以上)的人員計算,每人補貼10平方米,連續補貼三年。每年補貼總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第九條 支持電子商務企業通過倉單質押、動產抵押、智慧財產權質押等多種方式融資。對從金融機構獲得融資的電子商務企業,貸款期限在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按當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依據銀行結算單給予30%的貼息,每家企業貼息總額不超過50萬元,補貼期限三年。
第三章 電子商務平台
第十條 鼓勵自建電子商務平台項目。對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自建電子商務套用平台建設項目,正常運營滿1年的,按項目實際硬體投入比例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一條對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網際網路支付業務的企業,給予50萬元的獎勵。
第四章 體驗、城市館建設
第十二條 支持“湘西館”建設。受湘西州人民政府委託,在知名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開設“湘西館”,第一年給予企業運營補貼20萬元,第二、三年給予企業每年10萬元運營費補貼。補貼期限3年。
第十三條 支持湘西特色實體體驗館(店)建設。電子商務企業按照“線上銷售線下體驗”的行銷模式,建設面積超過600平米的湘西特色產品展示體驗館,按開館(店)實際硬體設施投入的2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五章創先爭優、宣傳培訓
第十四條 鼓勵電子商務企業(項目)創先爭優。對獲得州級電子商務示範企業(項目)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獲得省級及以上電子商務示範企業(項目)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十五條 鼓勵電子商務企業與高(職院)校開展合作交流,支持電商協會、企業與大學生開展技術交流、宣傳培訓,每舉辦一場100人以上的培訓活動補貼1000元。
第十六條 鼓勵電子商務企業主辦或者承辦由開發區商務局認可的行業性會展活動,每個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2萬元。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參加州級和省級以上部門舉行的電子商務會展活動,每個企業展位分別給予2萬元和5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扶持政策按年計算兌現。企業正常運營滿一年,且符合相關政策的,次年,向湘西經濟開發區商務局申報,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由商務局匯總相關部門意見,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後兌現。
第十八條對同時符合州級以上部門的相關優惠政策條款的,企業按照就高從優原則享受,不得重複享受。
第十九條 對採取欺詐手段騙取或套取產業扶持資金的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條例進行處罰、處分。對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湘西經濟開發區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經開區管發〔2015〕13號)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開發區商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