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鄉鎮推動電子商務發展扶持和獎勵暫行辦法》是一則檔案, 為推動我鎮電子商務發展,發揮電子商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鎮電子商務發展,發揮電子商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鎮辦理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的電子商務企業以及與電子商務相關的企業。同一項目和企業在本鎮內不重複享受相同類別的資金支持和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扶持從事如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及本鎮戶籍45歲以下創業青年:
(一)基於網際網路(Internet)上的交易活動。
(二)其它利用電子信息技術(IT)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創造商業和貿易機會的商業活動,包括網路實現從原材料查詢、採購、開發設計、產品展示、訂購到出品、儲運、電子支付、服務等貿易活動,以及構建平台、創新模式等為電子商務產業提供支撐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鎮財政每年安排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以獎勵和補貼兩種形式,扶持電子商務產業發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鎮辦理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的電子商務企業以及與電子商務相關的企業。同一項目和企業在本鎮內不重複享受相同類別的資金支持和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扶持從事如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及本鎮戶籍45歲以下創業青年:
(一)基於網際網路(Internet)上的交易活動。
(二)其它利用電子信息技術(IT)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創造商業和貿易機會的商業活動,包括網路實現從原材料查詢、採購、開發設計、產品展示、訂購到出品、儲運、電子支付、服務等貿易活動,以及構建平台、創新模式等為電子商務產業提供支撐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鎮財政每年安排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以獎勵和補貼兩種形式,扶持電子商務產業發展。
第二章 扶持和獎勵
第五條 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引進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機構,以購買服務去引導和輔導企業進入電子商務領域,提高我鎮企業對電子商務的積極性,縮短企業在電子商務領域的摸索時間,增強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信心。第三方電子商務機構主要為企業和電子商務青年創業者進行輔導,為企業解決電子商務的品牌策劃、模式設計、產品建議、產品價格體系設計、團隊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培訓、營運輔導、效果監測、技術支持等服務。每年集中輔導2家電子商務發展基礎良好的企業,並實現電子商務產品銷售有所突破;篩選10家以上有意願發展電子商務的企業進行產品建議及品牌策劃等輔助工作。
第六條 落戶我鎮的電子商務企業或電子商務服務機構扶持和獎勵辦法:
(一)本辦法正式實施後,前10家在我鎮註冊、納稅,並承諾經營期限在3年以上的電子商務企業或電子商務服務機構,根據其註冊資金的5%給予企業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該獎勵分三年劃撥,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別按照獎勵30%、30%和40%的比例劃撥),用於支持該企業的項目建設。
(二)自電子商務企業或電子商務服務機構入駐之日起3年內,按其當年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留地方部分,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別按50%、30%和2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補貼。
(三)鼓勵電子商務企業或電子商務服務機構開展電子商務宣講、培訓等活動,經鎮電子商務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的宣講、培訓等活動,按實際經費支出給予50%的補貼,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四)電子商務服務機構引導我鎮企業開展線上銷售,且年銷售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按銷售額1%對機構進行獎勵,多家企業同時超過150萬元銷售額的,獎勵可以疊加,每家機構總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七條 我鎮企業發展電子商務扶持和獎勵辦法:
(一)對投資建設B2B、B2C和C2C電子商務發展平台的項目,實際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5%予以獎勵,每家企業獎勵不超過10萬元;對首次加入我鎮綜合信息平台活動的鎮內企業,按收取鎮綜合信息平台服務年費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最高補貼不超過5000元。
(二)鼓勵企業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設網路旗艦店、專賣店等網路零售終端,對實現年度線上銷售額超過150萬元的企業,給予一定金額的獎勵,用於該企業的項目建設,獎勵期限三年,按其當年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留地方部分,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別按50%、30%和20%的比例給予獎勵。
(三)對首次加入經認定的以下知名電子商務平台開展交易經營活動且線上上銷售是有自主品牌的製造業企業,按平台收取年服務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補助不超過5000元(知名B2B如阿里巴巴、中國製造、慧聰網等;知名C2C如淘寶網、拍拍網、易趣網等;知名B2C如京東商城等)。
第八條 我鎮45周歲以下戶籍青年進行電子商務創業扶持和獎勵辦法:
(一)創業人員在合法的電子商務平台登記註冊開店的,連續經營且每季度交易量在30筆以上,按其網店租用辦公地點每月租金、水電費和管理費總額的50%進行補助,每個季度補助水電費和管理費不超過2000元、租金不超過5000元,補助期限為二年。
(二)創業人員在合法的電子商務平台登記註冊開店,並連續經營3個月以上且前3個月交易量在30筆以上,給予一次性創業扶持金10000元。
(三)成功創業並帶動就業的,按帶動就業人數(須連續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計算,帶動一人獎勵1000元,最高給予20000元創業帶動就業獎勵金。
第九條 對提供電子商務見習崗位的本鎮企業扶持和獎勵辦法:
(一)本鎮企業提供期限3個月以上電子商務見習崗位給電子商務培訓學員的,每個崗位每月按當年中山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進行補貼,補助期限為一年。
(二)本鎮企業成功接納3個以上電子商務見習人員並完成見習期的,給予企業一次性見習崗位獎勵金。完成3到6個月見習期的,每提供一個崗位給予1000元獎勵;完成6個月以上見習期的,每提供一個崗位給予2000元獎勵。
第十條 獎勵、補貼的申報及審核:
(一)該辦法所涉及的各項獎勵、補貼,由鎮電子商務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安排申報和審核工作,原則上於每年3月和9月組織申報。
(二)按規定可享受獎勵、補貼的企業負責備齊營業執照、納稅登記證、納稅證明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在申報期內向鎮電子商務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由鎮電子商務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意見,上報鎮電子商務發展領導小組審定。
(三)電子商務企業落戶獎勵,由鎮電子商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在該企業完成註冊及稅務登記後2個月內提出意見,上報鎮電子商務發展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條 落戶我鎮的電子商務企業或電子商務服務機構扶持和獎勵辦法:
(一)本辦法正式實施後,前10家在我鎮註冊、納稅,並承諾經營期限在3年以上的電子商務企業或電子商務服務機構,根據其註冊資金的5%給予企業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該獎勵分三年劃撥,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別按照獎勵30%、30%和40%的比例劃撥),用於支持該企業的項目建設。
(二)自電子商務企業或電子商務服務機構入駐之日起3年內,按其當年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留地方部分,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別按50%、30%和2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補貼。
(三)鼓勵電子商務企業或電子商務服務機構開展電子商務宣講、培訓等活動,經鎮電子商務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的宣講、培訓等活動,按實際經費支出給予50%的補貼,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四)電子商務服務機構引導我鎮企業開展線上銷售,且年銷售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按銷售額1%對機構進行獎勵,多家企業同時超過150萬元銷售額的,獎勵可以疊加,每家機構總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七條 我鎮企業發展電子商務扶持和獎勵辦法:
(一)對投資建設B2B、B2C和C2C電子商務發展平台的項目,實際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5%予以獎勵,每家企業獎勵不超過10萬元;對首次加入我鎮綜合信息平台活動的鎮內企業,按收取鎮綜合信息平台服務年費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最高補貼不超過5000元。
(二)鼓勵企業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設網路旗艦店、專賣店等網路零售終端,對實現年度線上銷售額超過150萬元的企業,給予一定金額的獎勵,用於該企業的項目建設,獎勵期限三年,按其當年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留地方部分,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別按50%、30%和20%的比例給予獎勵。
(三)對首次加入經認定的以下知名電子商務平台開展交易經營活動且線上上銷售是有自主品牌的製造業企業,按平台收取年服務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補助不超過5000元(知名B2B如阿里巴巴、中國製造、慧聰網等;知名C2C如淘寶網、拍拍網、易趣網等;知名B2C如京東商城等)。
第八條 我鎮45周歲以下戶籍青年進行電子商務創業扶持和獎勵辦法:
(一)創業人員在合法的電子商務平台登記註冊開店的,連續經營且每季度交易量在30筆以上,按其網店租用辦公地點每月租金、水電費和管理費總額的50%進行補助,每個季度補助水電費和管理費不超過2000元、租金不超過5000元,補助期限為二年。
(二)創業人員在合法的電子商務平台登記註冊開店,並連續經營3個月以上且前3個月交易量在30筆以上,給予一次性創業扶持金10000元。
(三)成功創業並帶動就業的,按帶動就業人數(須連續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計算,帶動一人獎勵1000元,最高給予20000元創業帶動就業獎勵金。
第九條 對提供電子商務見習崗位的本鎮企業扶持和獎勵辦法:
(一)本鎮企業提供期限3個月以上電子商務見習崗位給電子商務培訓學員的,每個崗位每月按當年中山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進行補貼,補助期限為一年。
(二)本鎮企業成功接納3個以上電子商務見習人員並完成見習期的,給予企業一次性見習崗位獎勵金。完成3到6個月見習期的,每提供一個崗位給予1000元獎勵;完成6個月以上見習期的,每提供一個崗位給予2000元獎勵。
第十條 獎勵、補貼的申報及審核:
(一)該辦法所涉及的各項獎勵、補貼,由鎮電子商務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安排申報和審核工作,原則上於每年3月和9月組織申報。
(二)按規定可享受獎勵、補貼的企業負責備齊營業執照、納稅登記證、納稅證明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在申報期內向鎮電子商務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由鎮電子商務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意見,上報鎮電子商務發展領導小組審定。
(三)電子商務企業落戶獎勵,由鎮電子商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在該企業完成註冊及稅務登記後2個月內提出意見,上報鎮電子商務發展領導小組審定。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企業為利用網際網路及移動終端實現業務,通過信息網路以電子數據信息流通的方式進行經營活動的企業,包括但不限於:面向消費者的專業網路購物平台、面向企業間交易的專業電子商務平台、傳統企業電子商務套用平台。
第十二條 經本辦法第五條所引進的電子商務服務機構不享受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相關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三鄉鎮認定的電子商務平台,是指可以從該平台後台管理中核查網上年零售額的電子商務平台,如不能有效核查網上年零售額的平台將不被我鎮認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核查企業網上年零售額時,需提供該企業在電子商務平台後台數據紙質版並加蓋企業公章,並由鎮電子商務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網上核實(需企業配合提供賬號和密碼)。
第十五條 鎮電子商務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電子商務企業申請鎮級獎勵資金審核和發放等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為企業做好服務,協調解決本辦法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六條 享受本辦法扶持的企業或項目,不再重複享受我鎮其它相類似的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對帶動性強、成長性好的重點電子商務企業,經鎮電子商務發展領導小組同意,可採取“一企一策”辦法予以扶持。
第十八條 對因虛假申報獲得支持和獎勵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即追回相應資金,取消相應榮譽,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三年。若扶持政策企業享受期未滿,繼續執行有關扶持政策到享受期滿為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三鄉鎮電子商務發展領導小組。
第十二條 經本辦法第五條所引進的電子商務服務機構不享受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相關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三鄉鎮認定的電子商務平台,是指可以從該平台後台管理中核查網上年零售額的電子商務平台,如不能有效核查網上年零售額的平台將不被我鎮認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核查企業網上年零售額時,需提供該企業在電子商務平台後台數據紙質版並加蓋企業公章,並由鎮電子商務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網上核實(需企業配合提供賬號和密碼)。
第十五條 鎮電子商務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電子商務企業申請鎮級獎勵資金審核和發放等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為企業做好服務,協調解決本辦法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六條 享受本辦法扶持的企業或項目,不再重複享受我鎮其它相類似的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對帶動性強、成長性好的重點電子商務企業,經鎮電子商務發展領導小組同意,可採取“一企一策”辦法予以扶持。
第十八條 對因虛假申報獲得支持和獎勵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即追回相應資金,取消相應榮譽,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三年。若扶持政策企業享受期未滿,繼續執行有關扶持政策到享受期滿為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三鄉鎮電子商務發展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