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縣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盤縣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管理,引導和扶持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快速發展,充分發揮村級合作社帶動農業產業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扶貧攻堅和全面小康社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監管原則
第二條堅持以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為基礎的原則。發展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得動搖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實行“三權分置”,在堅持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進一步放活土地經營權。
第三條堅持維護農民利益的原則。發展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要以農民為主體,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做到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堅持與產業發展相結合的原則。以特色產業為依託興辦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壯大村集體積累,促進農民增收。
第五條堅持示範帶動原則。積極培育典型,發揮示範,引導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完善規章制度,強化管理,規範運行,提高輻射帶動能力。
第三章監管內容
第六條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以農民自願加入為前提,以優勢產業為依託,以“三變”改革為抓手,強化政策扶持,最佳化配套服務,創新發展模式,完善運行機制,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實現一二三產融合發展,推進適度規模經營,推進農業現代化發展。
第七條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應當含有“XX(鄉、鎮、街道名稱)XX(村名稱)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並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八條申請設立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由村支兩委組織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選定5名以上成員為設立人,並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資料。
第九條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後,應當規範社員入社手續。廣泛宣傳、行政推動,根據村民意願自願申請加入。建立專用帳戶,發放社員證。不得拒絕農戶合法的加入申請。
第十條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吸收本村集體內的一般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公司等為分社成員,並不受數量限制。
第十一條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村支兩委工作人員不能兼任合作社理事長。如不能選出,或暫時沒有合適人選勝任的,可暫由國家工作人員(含離退休)、鄉鎮掛片領導、駐村幹部、第一書記代行理事長職責或出任經理,待有合適人選後退出。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智慧財產權或者土地經營權、房屋產權、林地等用益物權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十四條村集體的所有集體耕地、荒山、林地、水域等資源,集體房屋等資產,以及集體其他方式形成的資產,先進行清產核資,再召開村民大會,會議同意通過後,折股量化到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十五條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承接國家各類財政扶持資金、金融貸款資金的主要載體,合作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金融貸款和他人捐贈,按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
第十六條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集體資源資產折股量化的份額,以及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章程規定進行分配,實行單獨記賬。按照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真正做到產權清晰,管理民主。
第十七條建立財政資金使用審批制度。相關部門要從合作社具備的條件、項目實施情況、資金支持的環節及產生的效益等方面進行審核和評價,確定資金規模和支持項目,並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對所得財政資金量化融入“三變”改革,用於壯大村集體積累。村集體積累在二次分配中首先考慮貧困戶的脫貧問題,再按合作社章程進行分配。
第十九條凡發現有虛報、騙取、套取、挪用資金等行為的,一經查實,除責令糾正並收回資金外,暫停該合作社今後申請各類資金的資格,並接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一條合作社接受村支兩委的領導,與村民委員會簽訂《責任狀》作為年終考核及獎勵發放的依據。
理事會和監事會報酬發放標準參照村民委員會報酬標準執行,從合作社淨利潤中支付。在村合作社沒有盈利前,先記帳,待合作社盈利後,逐步發放到位。
第二十二條由國家工作人員(含離退休)、鄉鎮掛片領導、駐村幹部、第一書記代行理事長職責或出任經理的,以及由村支兩委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不另行發放工資,根據工作或任務完成情況,經過考核認定後可領取獎勵。
第二十三條村支兩委、合作社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可適當領取獎勵資金。獎勵資金數額由合作社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村支兩委獎勵資金從當年合作社淨利潤提取的5%的股份中提取,合作社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獎勵資金從合作社當年淨利潤中提取。
在村民委員會和合作社交叉任職的,只能領取一次獎勵。
第四章監管方式
第二十四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各級各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對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立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合作社內部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場監督部門負責登記註冊,嚴格審核把關,並按年度對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農業部門負責生產技術培訓、章程制度建設、生產銷售和財務報表定期檢查等日常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財政扶持和項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供銷部門負責做好銷售及利益分配的監督管理工作;金融部門負責做好金融扶持、信用建設和風險防控工作;宣傳部門負責做好輿論監督工作,對違反章程、制度和財經紀律、損公肥己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曝光,責令整改。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做好指導、扶持和監管工作。
第二十六條鄉(鎮、街道)負責指導村級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成立,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社員入社手續;指導、設立個人賬戶,發放社員證;監督記載每個成員的出資額、各種方式形成資產量化為該成員的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健全利益分配機制,增強活力;拓寬產品銷售渠道,增加收益;加強會計制度建設,監督資金使用。加強對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村(居)兩委負責廣泛宣傳動員,提高村民參加合作社的積極性,做好協調以及糾紛調處。制定合作社工作目標責任狀,對合作社運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督促合作社要做好產業規劃、項目實施、市場開拓等生產經營活動。監督合作社實行“六統一”(統一培訓、統一技術、統一投入品、統一管理、統一品牌、統一銷售)經營管理模式建設。
村委會將合作社社員納入《村規民約》進行管理,各村可根據本村發展實際,適當增加相關條款。增加的條款,必須經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八條合作社理事會負責制定、實施財務管理制度,包括會計員、出納員崗位責任制、資金管理及費用開支制度、社務公開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對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收益分配及社員入社(入股)、退社(退股)等社員關注的事宜進行定期公開,接受社員監督。並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目標責任狀,按目標責任狀抓好各項工作落實。
第二十九條合作社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收支及盈餘分配情況,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並向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三十條合作社會計人員嚴格按照章程規定,做好會計核算,按照《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賬目,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組織除理事會、監事會社員以外政治思想較好、為人正直的本社社員,成立民主監督小組,對本社分配方案、社務公開、財務公開、資金審批等制度及重大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縣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開始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